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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启动《维护国家安全法》谘询工作


行政长官何厚铧今(22)日宣布,澳门特区政府根据《澳门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完成了《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草拟工作。并即时启动《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谘询工作,谘询期由今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为期四十天。 特区政府下午於政府总部多功能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行政长官何厚铧、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法律改革办公室主任朱琳琳等出席,分别就《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立法工作及谘询内容作出阐述和介绍。 行政长官表示,澳门在回归祖国之前,一直都适用葡国《刑法典》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但在特区成立时,原来适用於本澳的葡国相关法律不再生效,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着法律的完全真空。 他指出:「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基本的宪政责任。为了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国家并没有把内地的相关法律直接延伸到澳门特区实施,而是透过《澳门基本法》授权澳门特区自行立法,这是国家对澳门特区和全体澳门居民的高度信任。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是特区全面贯彻落实《澳门基本法》的必要举措,亦是特区政府理所当然、责无旁贷的宪政责任。」 他又提到,国家的稳定安全、繁荣富强,是澳门赖以保持稳定,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大家亦正确认识到,维护国家安全,是特区政府和广大澳人共同的神圣使命。 行政长官强调,在认真、深入的研究和准备的基础上,特区政府严格按照基本法的有关精神,并根据澳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以及澳门本身的实际,进行立法工作。在整个草拟的过程中,特区政府也严格确保《澳门基本法》所规定的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等自由,得到充份的保障。故此,草案的条文内容一方面完全对照和符合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另一方面又确保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 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共有十五条条文,建议禁止上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并设定惩治的刑罚。 《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谘询期由今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为期四十天。为充分了解社会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特区政府将於今(22)日、23、24、27及28日晚上举办五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介绍及谘询会,请社会各个界别代表出席,并安排於十一月五日举办一场公众谘询会,对象为广大市民;当局也开设专有网站(http://www.gov.mo/basiclaw23/),通过不同渠道,广泛收纳各界的意见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