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房屋资源是协助有实际需要的家团解决住房问题,而不是让获得援助的家团可以从中图利。为此,《修订公共房屋相关法例草案文本》对於经济房屋的转售条件内容作出修订,以利公共房屋资源循环利用及防止经济房屋被用作炒卖用途。今日将会继续为大家介绍的是经济房屋之「转售条件」。 转售条件
- 规定经济房屋拥有者在十年内不可转售经济房屋;受惠津贴者则是二十年内不可出售,若一次性偿还全部津贴者则十五年内不可出售。
- 当上述年期过后,规定经济房屋的首次转售,拥有者须遵守下列的 规定:
1. 只可转售予合资格取得经济房屋的人士。
2. 须退回四成的差额予房屋局。
补价的计算=(出售经屋时按财政局税务评定之房屋价值–该经屋的原售价)x 40%
例如:财政局税务评定之房屋价格为50万元,该经屋原售价为20万元。
补价计算=(50万元-20万元) x 40% =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