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修订公共房屋相关法例草案文本》,日前已向大家介绍了公共房屋之「申请条件」。今日将会继续为大家介绍申请公共房屋之「收入限制与申报」。 经济房屋之收入限制
收入上限:分一人家团(单身人士),及二人或以上家团两种不同的限额,根据同类型单位在自由市场房屋售价,再假设银行贷款70%,供款期20年,贷款利率5%,供楼开支为收入的30%,得出住屋开支;收入70%为非住屋开支及储备金,该收入即为收入上限。
收入下限:必须低於社屋收入上限,以让收入较好、排於社屋较后位置的申请家团,可有机会申请经屋。 社会房屋之收入限制
收入上限之依据:不足以支付市场租金的经济薄弱家团须获得居住保护。为保持公平原则,收入高於经济薄弱家团的生活素质不应低於获得社会房屋之经济薄弱家团。
a) 经济薄弱家团收入=住屋开支+非住屋开支+储备金
住屋开支:市场租金
非住屋开支:最低维生指数
储备金率:收入之5%
b) 为保持高於上述收入家团的生活素质不低於获得社会房屋且其收入处於上述收入及以下的家团,在有关收入上限之设定上,会给予市场租金与社屋租金之间的差额为放宽空间,以扩阔受惠家团。 收入申报
申报的收入包括:
申报申请家团所有成员在澳门及以外取得的:
- 从工作或职业活动取得的收益,包括退休金补助或退役补助及退休或退役金。
- 从工商业活动中取得的收益;从不动产、着作权及财务运用所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