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修订公共房屋相关法例草案文本》内容专题介绍一 之 「申请条件」


由於现行的公共房屋制度实施已逾10年,为配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於去年就《修订公共房屋相关法例》进行了广泛谘询,对於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及建议,经整理分析后,将已达共识的内容,汇整於《修订公共房屋相关法例草案文本》中,期望新法之推出更能回应居民的诉求,有效地落实特区政府的公共房屋政策。 为让公众了解《修订公共房屋相关法例草案文本》之修订内容,就公众最为关注的修订重点每天以专题形式逐一介绍,包括:申请条件、收入限制与申报、资产限制与申报、轮候排序、转售条件、评分原则及购买经屋的津贴制度。首先将为大家介绍的是公共房屋(经济房屋与社屋房屋)之「申请条件」。 经济房屋
- 澳门居住的家团或个人。
- 家团成员的每月家团总收入及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或低於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所订定的限制。
- 申请人或申请家团代表必须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且满十八岁或已解除亲权,并在澳门居留至少7年。
- 当家团中任一成员在已获房屋局许可取得经济房屋的另一家团申请表中出现时,则不得许可该家团取得经济房屋。 社会房屋
- 澳门居住的经济状况薄弱家团或个人。
- 家团成员的每月总收入及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所订定的限制。
- 申请人或申请家团代表必须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且满十八岁或已解除亲权,并在澳门居留至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