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局长安栋梁回覆议员吴在权有关打击非法旅馆的书面质询时指出,要有效解决非法经营酒店场所的问题,不仅需要修改酒店行业及同类行业的相关法例,还应检讨与这个问题相关的其他范畴的法例,尤需检讨现行《民法典》内与此有关的条文。 事实上,旅游局已着手对4月1日第16/96/M号法令和第83/96/M号训令进行修改,已完成首阶段谘询和初步修改草案。另一方面,旅游局亦继续严格执行法例赋予的职权,对涉嫌非法开业的场所进行巡查和搜证,倘查得有违法行为,会开展针对非法经营酒店场所的制裁程序。 回覆补充,现行法例已有划分酒店场所不同级别等级之规定,故投资者可按照法例,於本澳开设不同类型及档次的酒店场所。 另外,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谭伟文回覆议员梁玉华有关弃置招牌处理的书面质询,他表示,随着社会变化及配合长远发展,有必要适时调整监管户外准照的制度,民署对此已展开研究,稍后将向公众及业界收集意见,以便整合并拟定修订建议。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 );编号:448/III/2008; 438/III/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