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明局局长黎英杰分别就注销刑事纪录和往港措施回覆立法议员陈明金的两份书面质询。 黎英杰指出,恢复权利分为法律上之恢复权利及司法恢复权利,凡符合经第87/99/M号法令修改的第27/96/M号法令第24条及25条的规定,具备法律上恢复权利或司法恢复权利的条件之刑事纪录,身份证明局均依法主动予以注销,不需刑事纪录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至於就资料不正确提出声明异议的日期及收费,经第87/99/M号法令修改的第27/96/M号法令的第22条已规定, 「 一. 如刑事纪录证明书内所载之民事或刑事身份资料不正确,利害关系人或作出申请之人,应在证明书有效期内声明异议。二. 如基於部门本身有错误而就该声明异议作出批准,则无须支付本法规规定之费用。」 就相互给予港澳两地居民出入境便利的问题,黎英杰表示,港澳两地特区政府现仍商讨中,相关结果将於适当时间向外公布。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500/III/2007;557/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