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11/2008号法律修改的《立法会选举法》和根据第12/2008号法律修改的《行政长官选举法》将於2008年10月15日起生效。为了让社会各界和市民深入了解两个选举法的内容,行政暨公职局今(10月14日)举行记者招待会,向新闻界介绍两个选举法的修订重点。会上朱伟干局长表示,两个选举法优化了澳门特区的选举制度,为循序渐进发展民主政制奠下基础。 行政长官选举法的修订重点
- 加强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权限
- 下调选委会委员的年龄限制
- 被登录於选举日期公布日前最后一个已完成展示的选民登记册的法人才具有选举资格
- 法人须从自身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在选举日期公布日的在职成员中选出投票人
- 尽早公布选举日期方便参选人士
- 投票人须签署同意代表某一法人行使投票权的声明书
- 必须出示所属界别的投票权证明书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方可投票
- 公开已提交签署提名表的代表的法人、代表人的姓名,以及联络方法
- 参与选举工作的人员强制性参加培训活动
- 在选委会选举中,如候选人得票相等,管委会安排抽签,无需第二轮投票
- 在行政长官选举中,确保最后的当选人得票超过半数
- 除非要补选行政长官,否则选委会第一界别、第二界别及第三界别的缺额不作替补
- 进一步规范对候选人的捐资
- 不可透露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
- 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或其代理人可在投票站内逗留
- 负责选举日的警务工作的保安部队领导人可委派人员进入投票站
- 开始初步点算后抵达投票站的选委会委员,只得参加可能需要进行的下一轮投票及新一轮投票
- 投票站执委会成员可陪同不能亲自或单独作出投票行为的人士投票
- 把涉及选举的程序订明为具紧急性
- 如犯罪的行为人协助收集关键性证据以侦破该犯罪,可免被处罚或减轻处罚
- 提高选举不法行为的罚则 立法会选举法的修订重点
- 被登录於选举日期公布日前最后一个已完成展示的选民登记册的自然人和法人才具有选举资格
- 下调被选资格的年龄限制
- 加强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权限
- 候任议员未能依法宣誓就职,由同一名单其他候选人依序补上
- 如发生议员出缺的情况,须在出缺发生后一百八十日内进行补选
- 配合《基本法》及另外两个选举法例,修改各选举组别名称
- 投票人须签署同意代表某一法人行使投票权的声明书
- 间选中某选举组别只有唯一名单时可自动当选
- 尽早公布选举日期方便参选人士
- 由於提早公布选举日期,有更充裕的时间作好选举的准备工作,一些期限因而有所更改
- 合法存在的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嗣后死亡或丧失投票资格
- 提交组成提名委员会成员名单的期限届满后,不得就已提交的名单再作补充或替换
- 未经提起异议,不得提起司法上诉
- 为不按选民登记编号分配投票站作好准备
- 被甄选参与选举工作的人员强制性履行职务及参加培训活动
- 投票站内,禁止使用任何电讯设备或具录音、拍照或录影功能的设备
- 驻站代表的委派
- 取消向驻站代表提供登记册副本
- 贯彻环保政策,取消明文规定代寄政纲,但规定管委会须协助以适当方式公开候选名单的政纲
- 禁止共用或互换广播时间及进行竞选活动的地方
- 进一步规范对候选名单的捐资
- 不可透露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
- 延长投票站的开放时间至晚上九时
- 必须出示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方可投票
- 选民可自行把选票投入票箱
- 取消投票站所在地方禁止有保安部队在场的规定
- 订定强制覆核选票的机制
- 如犯罪的行为人协助收集关键性证据以侦破该犯罪,可免被处罚或减轻处罚
- 无法律人格的社团或已解散的提名委员会,其领导人或受托人仍须负责被科处的罚金
- 全面提高选举不法行为的罚则 有关选民登记的便民措施
最后朱伟干提醒市民,如想在2009年的选举中投票,必须在今年年底12月31日前提出登记申请。为方便合资格的居民办理选民登记,行政暨公职局将会落实一系列的便民措施,包括:
- 10月15日起,合格电子证书持有人可透过互联网签署登记申请书
- 10月15日起,居民可透过互联网查知自己是否已作选民登记
- 10月15日起,已作选民登记者可透过互联网申报已更新的资料
- 11月起,流动选民登记站将轮流在全澳25个地点提供服务
- 为一百人以上的集体提供预约服务
- 为老弱病残提供预约上门登记服务
- 与学校合作为在学的合资格年青人办理登记 朱伟干表示,行政暨公职局将尽一切努力让所有合资格和有意登记的市民都可以顺利完成登记手续。如果社团或学校需要预约行政暨公职局提供服务,可直接与该局选举技术辅助处联络(电话:89871704)。 如市民欲进一步了解两个选举法的内容及选民登记的手续,可於办公时间致电谘询热线28321321,或浏览下列网页:
-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网站:www.elections.gov.mo - 选民登记的专题网页:www.re.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