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於代理销售投资产品,金融管理局从2004年起已经建立了相
关的监管要求,具体包括必须认真了解客户(如财政状况、投资经验与目的、风险承担能力等)、充分介绍有关产品(如名称、内容、结构、特徵等)及其相关风险、建立及实施相关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如政策、程序、高管监控、控制活动、合规与审计等)、确保销售人员具备适当资格、经验与能力等。 雷曼迷你债券事件发生后,金融管理局第一时间作出了跟进,并成立了两个内部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接待查询、投诉及对投诉个案进行跟进调查。截止10月10日晚7时,本局共收到查询140个、投诉132宗。全部投诉中,亲临本局的52宗、书面的80宗;完成初步处理的24宗、正核实资料的108宗、展开调查18宗、表证成立的1宗。 除具体跟进查询与投诉外,金融管理局的跟进工作还包括:要求
分销机构提供受影响的全面情况,并集中资源妥善、及时处理有关客户的查询与投诉;要求分销机构与协调分销商及信托人保持紧密联络,掌握事件的发展进度,并将最新情况及时知会有关客户;要求分销机构就雷曼债券的销售过程及内部控制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与协调分销商开会,了解事件及其处理方案的进展,要求为澳门分销机构提供及时的资讯及协助;与香港有关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建立定点联络,了解事件及其处理方案的进展,请求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协助、安排澳门有关方面参加在香港举行的相关会议,并就相关监管事宜进行讨论与交流;与分销机构开会,跟进其查询、投诉处理情况,听取其对事件解决方案的意见及关於自查进展的汇报;要求全体销售投资产品的银行及证券中介机构就其投资产品的代理销售进行全面的检讨,全面评估所分销投资产品的风险水平及有关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成立工作小组,集中人力跟进处理相关的查询及投诉;开展对有关分销机构的现场检查;着手对现行代理销售投资产品监管要求的检讨,检讨的内容或方向包括代理销售的政策如是否代理销售予一般的零售客户、代理销售投资产品的方式(主动销售/被动销售)、代理销售投资产品的风险评定与披露方式与方法、代理销售的宣传或推广、代理销售的激励机制等。 据跟进了解,香港方面正积极研究由分销机构买回受影响的雷曼迷你债券,将於短期内委托独立第三方对有关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及以独立评估后的价值买回,并将未来出售获得的收益(如有的话)退回相关客户。对此,澳门的分销机构已表示将参照香港的作法。 金融管理局现正继续调查有关投诉及紧密跟进事件的发展,并要求有关分销机构切实妥善处理这一事件。藉此机会,金融管理局再次声明,如果分销机构被证明确有失当之处,金融管理局将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