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9/2008号法律修改的《选民登记法》(以下简称新选民登记法)将於2008年10月15日起生效。为了让社会各界和市民深入了解新选民登记法的内容,行政暨公职局今(9月25日)举行记者招待会,向新闻界介绍新制度下的相关规定和新法律生效前后的过渡性安排和工作部署。会上朱伟干局长表示,新法律优化了澳门特区的选民登记制度,为循序渐进发展民主政制奠下基础。
自然人选民登记的修订重点
新法律容许年满十七周岁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办理提前登记,并规定符合资格的年青人申请的登记可於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可以自动成为确定登记及参与选举活动。
新法律取消了签发选民证的程序,市民办妥登记后将不再获发选民证,但行政暨公职局在收到登记申请后30日内将会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常居地址寄出登记申请的处理结果通知,以便申请人核实所申报的地址,从而确保日后可以收到选举管理委员会寄发的选举资讯和投票通知书等。朱伟干表示,如果选民办妥登记后未能收到有关书面通知,表示所申报的地址可能有误,遇此情况,申请人可透过电话、电邮、上网等多种途径进行查核和更正。
法人选民登记的修订重点
优化法人选民登记制度是本法修订选民登记法的重点之一。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凡兼具下列条件的社团和组织,均得作法人选民登记:(一)已在身份证明局登记;(二)获确认属於相关界别至少满4年;(三)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满7年。
基於新法的规定,法人日后必须成立满三年后才能提出确认界别的申请。
确认申请须直接向负责的委员会递交
确认界别是行政长官的权限,行政长官须依法听取相关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界别 负责向行政长官提意见的委员会 工商、金融界 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 劳工界 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 专业界 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 社会服务界 社会工作委员会 文化界 文化谘询委员会 教育界 教育委员会 体育界 体育委员会 凡已取得法律人格至少满3年的法人可申请确认,但每一法人仅得於同一时间申请确认属於一个界别。为了方便申请确认的法人获得最准确和最直接的帮助,新法律规定确认申请须直接向相关委员会的办事处递交,并须附同以下文件:
- 身份证明局签发的证明法人已作登记的证明书及载有法人机关据位人名单的证明;
- 法人就申请界别确认事宜而指派的代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副本;
- 公布法人章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副本;
- 章程规定具权限的机关议决该法人作界别确认及为此而指定的代表的会议纪录副本;
- 法人认为对确认界别申请属必要的其他资料,例如有助各委员会分析法人是否属於所申请的界别的活动记录或证据。
- 各负责的委员会须於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计30日内向行政长官呈交意见书。对於确认申请的处理结果,由各负责的委员会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已获确认的法人日后有权申请确认属於另一界别
过去,法人一旦获得确认属於某一个界别之后,便永远属於该界别,即使法人本身已经修改章程或改变了会务活动的方向,亦不能申请改变原来获得的确认。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后,新法律规定,已获确认属於某一界别的法人,日后可申请确认属於另一界别。申请确认另一界别时,法人除要递交确认程序所规定的文件外,亦要附同法人章程规定的具权限机关议决申请确认属於另一界别的会议纪录副本。
由於法律规定,申请另一界别获批准后,原来界别的确认即时失效。获确认属於另一界别的法人,在该项确认至少满4年方可再申请该界别的法人选民登记。因此,朱伟干呼吁法人提出申请确认属於有别於原来已获得确认的界别前,必须深思熟虑。
确认的有效期与续期
为免法人经行政长官确认后持续长期不开展社会活动,影响其它正常法人的认受性,新法律规定:确认的有效期为5年,以行政长官作出确认之日起计算。根据新法律,法人须於确认有效期届满前150日至90日期间申请续期,逾期不递交确认申请,确认於有效期届满时即告失效。换言之,如法人有意为已获的确认申请续期,应不迟於有效期届满前的90日提出申请。
确认的续期申请应递交予负责就相关界别的确认申请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的委员会。
修改章程后必须作出通知
新法律亦规定:已获确认属於某界别的法人如修改章程,须自经修改后的章程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之日起计60日内通知负责的委员会,以便对确认进行重新评审。如符合原界别的评审标准,确认维持有效。
如负责的委员会认为经修改后的法人章程不符确认的评审标准,须将卷宗附同相关意见一并送交行政长官,以便其就是否保留确认作出决定。如属不保留确认的情况,原界别的确认即告失效。
年度总结报告
为了完善对法人选民的管理,新法律规定,已获确认属於任何界别的法人,应最迟於每年9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年度总结报告送交负责就相关界别的确认申请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的委员会。
负责的委员会最迟於每年的10月15日公开未送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法人名单。自公开有关名单后5日内,任何利害关系人得以错误或遗漏为依据向负责的委员会提出声明异议。
年度总结报告旨在证明已获确认的法人持续有在相关界别内组织公开的社会活动及有关活动符合获得确认时的标准。如果法人提出确认续期的申请,或通知负责的委员会修改了章程,有关的委员会将根据已提交的报告进行综合评估。
法人选民登记的中止和注销
自法律生效后,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法人选民,如在随后的5个历年内再次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自下一个选民登记册完成展示之日起中止其法人选民登记的效力。
被中止登记效力的法人选民履行上款所指义务后,可自下一个选民登记册完成展示之日起恢复登记的效力。
法人自登记效力被中止起计的5个历年内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其选民登记自下一个选民登记册完成展示之日起注销。
此外,因逾期不提出续期而导致确认失效,或因修改章程后不依法通知相关委员会或虽有通知,但不获行政长官保留原来获得的确认等情况,皆会导致注销获确认者的法人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册》与投票权的行使
新法律规定:《选民登记册》於每年一月份编制,其中载有截至上年十二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行政暨公职局所收到的申请书的登记,并对依法被中止或注销登记的法人作出适当标示。
自1月1日起收到的登记或更新资料申请,仅於翌年展示的选民登记册载录或注明。
《自然人选民登记册》载明自然人选民的姓名、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编号和出生日期。登记册内属提前登记者将被注明年满十八周岁的日期──有关人士的登记将於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转为确定登记。
《法人选民登记册》将按不同的界别分类载明法人选民的名称和登记的编号。
每年一月份,行政暨公职局须在选民登记地点或其指定的其他地点连续十日展示最新的《选民登记册》,利害关系人应於该期间进行查阅,以便提起声明异议。
根据法律,任何选举均应使用选举日期公布日前最后一份已完成展示的《选民登记册》。因此,如想在明年举行的选举中投票,必须在今年12月31日前提出登记申请,这样才能被登载於明年一月展示的《选民登记册》中,并於随后公布选举日期的选举中行使投票权。
行政暨公职局每年至少公开一次法人选民清单,其内载有在完成展示的选民登记册内的法人的名称、会址、联络方式及其代表的姓名。
新法律生效前的选民登记维持有效
第9/2008号法律修改的《选民登记法》生效前已完成的自然人和法人选民登记维持有效。但法律规定此等选民必须於法律生效后两年内,按新《选民登记法》的规定,更新或更正有关登记资料,又或提供补充资料,尤其是法人选民的会址、代表人及其资料等。
两年期限届满后,行政暨公职局将透过报章刊登通告,通知对其登记的有效性存疑的选民在20日内办理手续,使有关情况符合规定,如被通知的选民仍不依法通知行政暨公职局作出更正,有关的登记将在选民登记册内删除。
新法律生效前已获确认代表社会利益法人自动获确认属别对应的界别
新法律生效前原有的社会利益确认继续有效,并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计有效期5年,且自动依法替换为下列相关界别:
- 雇主利益替换为工商、金融界;
- 文化利益替换为文化界;
- 教育利益替换为教育界;
- 专业利益替换为专业界;
- 体育利益替换为体育界;
- 劳工利益替换为劳工界;
- 慈善利益替换为社会服务界。
朱伟干提醒所有已获确认的法人,虽然法律把确认自动维持有效且赋予五年的有效期,但相关法人仍应按法律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依法申办续期手续,且期间必须按新法律制度按年递交年度总结报告和依法通知倘作出的章程修改等事宜。
新法律生效前的过渡性安排
2008年10月15日前,行政暨公职局仍按现行第12/2000号法律的规定处理法人提出的社会利益确认申请和法人选民登记申请。任何社团或组织,只要已在身份证明局登记并获行政长官确认代表相关的社会利益,当其取得法律人格满3年的时候,便可马上申请登记为选民。
根据新的法律,直至2008年10月14日提出的社会利益确认申请程序须於法律生效之日起计三十日内按现行第12/2000号法律的规定完成处理,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如果法人已经获行政长官确认代表社会利益,并符合现行第12/2000号法律所订登记为法人选民的资格,只要不迟於新法律生效前的最后一日(10月14日)递交登记申请的同时附具获行政长官获认的证明文件,行政暨公职局可於递交申请的当天内完成登记的程序。
已获行政长官确认代表社会利益的法人应不迟於10月14日提出法人选民登记申请,否则,新法律生效后,必须从行政长官作出确认当天起计满4年后才能提出法人选民登记申请(申请时还必须是已取得法律人格满7年)。
行政暨公职局为新法律的生效作好准备
朱伟干局长表示,虽然新选民登记法於下月15日才生效,但立法会通过法律后,行政暨公职局已动员一切力量为新法律的生效作好准备。记者现场参观所见,为应付未来两个半月的选民登记高峰期,行政暨公职局已於公共行政大楼地库临时加设十个选民登记的接待服务柜位,并采用高新科技优化申请的处理程序:申请人只需向工作人员出示智能身份证,工作人员便能在数秒之内验证申请人身份证的真伪,并自动以身份证晶片内的身份资料自动填写登记申请表,工作人员利用电脑扫描申请人的身份证,并记录申请人申报的常居地址之后,一份完整填妥的申请表便可列印完毕,申请人检视、核对资料无误后便可签署递交,并同时获发载有所登记的资料的收据。朱伟干表示,工作人员熟习系统后,将会力争在三分钟内办妥一个登记申请,并承诺采取适当措施缩减轮候时间。
新法律生效后将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法律的实施与法律的推广密不可分。朱伟干表示,行政暨公职局除了大量印制海报、单张等宣传品之外,还将透过互联网和举办“选民登记同乐日”等社会活动进行推广,亦会与社团合作开展各项推广活动,务求让所有市民都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详见附件)
朱伟干表示,行政暨公职局将会在新法律生效后,陆续开展流动选民登记服务。亦会为100人以上的集体安排预约登记服务,同时为行动不便的长者及残障人士提供上门登记服务。他保证,所有合资格和有意登记的市民都可以顺利完成登记手续。
最后朱伟干提醒市民,如想在2009年的选举中投票,必须在今年年底12月31日前提出登记申请。
如市民欲进一步了解选民登记的手续,可於办公时间致电谘询热线28321321,或浏览选民登记的专题网页:www.re.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