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主任黄传发回覆立法议员陈明金两份书面质询时表示,长期以来狱方皆按《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为每一符合假释条件之在囚人展开申请假释之程序。
他指出,综合监狱各相关部门之报告书后,狱方会撰写一份意见书,其主要考虑:在囚人於狱中的行为表现,在狱期间有否违纪或违法的记录;过往的刑事纪录,特别是有否曾经服刑及曾获假释之记录;根据在囚人专责社工的报告,评估其於服刑期间之悔改表现;服刑期间,家庭对在囚人的支持;出狱后之工作及生活安排;其触犯案件之严重性及对社会之影响;在特别的情况或个案下,会由社工提交在囚人的人格趋向报告。
将以上的报告书及狱长之意见书送交有权限法院。当法院裁决后,便会发出通知书予在囚人。
黄传发表示,从2002年至07年,澳门监狱综合各因素而表示不赞同假释的个案总数分别为163、174、211、190、177、164。
有关检讨现行的刑事起诉法制度之事宜。「 社会重返委员会 」已将假释法律及制度列入议事日程,并准备进行讨论及广泛的谘询。
在过去七年,有关澳门监狱的已判刑在囚人数、申请假释及获批准的人数: 截至 每年 12 月 31 日 已判刑之在囚人数 已具备假释形式前提条件并作出假释申请之人数 获法院 批准假释人数 申请假释人数及获法院批准申请之百分比 2001 年 688 294 141 47.95% 2002 年 794 286 108 37.76% 2003 年 787 336 164 48.80% 2004 年 766 351 139 39.60% 2005 年 704 366 155 42.34% 2006 年 665 358 179 50.00% 2007 年 604 373 193 51.74% 另外,黄传发表示,「澳门监狱服务谘询中心」为方便市民追查所提交文件的跟进情况,已设有收件机制,市民在交件后,会收到印有追踪条码之回条。故此,对於书面质询中所提及之签收文件时发生的投诉个案,狱方十分重视,希望有关市民能与监狱联系,提供详尽的资料,以便展开内部调查及作出进一步的改善工作,亦不排除会追究有关纪律责任。
他又表示,为着执行法律的规定,维持监狱的安全及秩序,狱方於监狱范围皆安装了录影设备,以便监察工作之进行,以及当出现争讼时,可作为证据之用。此外,为让市民知悉上述的录影情况,狱方於监狱范围,均有作出明确的标示。有关会见室措施会引起市民的疑虑及误会,狱方考虑暂停使用有关会见室。
黄传发指出,狱方按照法律规定,为保障在囚人与其律师之对话不被看管人员听到,特以一寸厚的强化玻璃建成会见室。此强化玻璃具有一定的隔音效果,除非於室内大声高呼,否则一般之对话,在会见室外驻守的狱警人员均不会听到。此外,会见室外的走廊宽1.2米,狱方认为此为一合理的走廊宽度,而根据保安要求,要保证在突发情况下,作出准确及时的控制,以及对律师们的保护,必须安排狱警人员在外执行职务。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368/III/2008、507/III/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