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八个月来逾四十次小组会议,旧区重整谘询委员会三个专责工作小组完成了对《旧区重整法律制度》草案的讨论工作,并於今日(九月二十五日)举行的二零零八年第二次平常会议上提交了意见报告,从八个层面对法律草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供政府在修订时作参考。《旧区重整法律制度》草案预计将在今年年底进入立法程序。 政府跨部门工作小组於去年十二月向旧区重整谘询委员会提交了《旧区重整法律制度》草案,委员会三个专责工作小组由今年一月至八月间,对法律草案每一条文展开深入而细致的讨论,鉴於有部份问题仍未取得共识,三个专责工作小组於稍后将举行联合小组会议,作专题探讨。另一方面,《旧区重整法律制度》草案的社区谘询工作也於今年八月展开,透过「点对点.面对面.年青人说旧区重整」等谘询活动,听取不同阶层的意见,以利政府进一步完善法律草案。 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主要包括下列八个方面: (一).建议对草案中某些容易引起混淆的概念作出清晰界定,如「修葺」、「修缮」、「修复」、「公共利益」、「公益」等,并建议简化部分条文的表述方式,使之浅白易懂,便於公众理解。 (二)有关启动重建机制,主要包括:1.计算启动重建业权比例的方案,若属单栋建筑物,建议以每一独立单位在物业登记局登记的所占相对值百分比作为计算启动重建业权比例的基准,并且以公布重建规划当日作计算时点,僭建物不予计算;若是涉及多块地段的重建,三个专责工作小组对地段面积及上盖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计算有不同的意见。2.有关启动重建的业权比例,三个专责工作小组赞同重整区外的启动业权比例设定为90%;重整区内由私人实体推动的,启动的业权比例设定为80%或85%;有小组提出重整区内由政府推动的,启动的业权比例设定为70%。3.有关同意执行重整声明书,建议声明书对后续业主具约束力,建议签署声明书的业主达一定比例后,该次签署才视作有效,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启动重建的比例(按总数计算)。 (三)有关补偿、安置机制,主要包括:1.最低补偿标准,建议由行政法规分别规范重整区内每一独立重建项目的最低补偿价格;若属重整区外的,建议要求发展商公开收购价格,而且以不低於该价值收购馀下业主所持的物业单位。
2.有关「价值单位」,建议设两条「价值单位」计算方程式,分别适用於商铺和住宅。3.有关「买卖破租赁」,认同「买卖破租赁」可解决小业主和租客的关系,同意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确认租户身份,及以剩馀租约计算对受影响租户的补偿。 (四)有关评估委员会制度。建议评估委员会的角色是起监督和平衡作用,应具认受性和注意利益冲突,由委员会委托专业测计师进行计价,设立回应机制以处理业主不服估价的争议。 (五)有关仲裁机制,主要包括:1.有关仲裁制度,建议加强宣传和向小业主提供司法援助,为免拖延重建速度,建议对仲裁制度设定期限;2.有关仲裁委员会,需要确保仲裁委员会的权威性、中立性、公平性和独立性,建议由五至七名仲裁员组成,也有委员提出其中一位仲裁员应由司法官出任。 (六)有关对推动重建实体的监管,主要包括:1.重建合同,建议把收购条件在合同内列明,加入对不可抗力和新建楼宇单位公开发售时间的规范。2.同意申请重建的实体不应拖欠税务,建议允许由自然人申请重建,而重建工程则由这些自然人组成的公司或委托别的公司执行。 (七).有关补助及税务优惠措施。认同以税务优惠作鼓励手段,建议税务优惠应面向全部受影响的业主,适用於「价值单位」的原持有人及其继承人,税务优惠应是一次性和短期性,并且设立限额、限期及按个案处理。 (八).有关特别登记制度。有委员担心特别登记制度会对现行的物业登记制度造成冲击,建议修改现行物业登记制度以配合旧区重整,有关的登记制度亦应设立一定的收费准则,避免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