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时社会房屋租金是以家团收入扣除维生开支后再除以家团人数分级别按百份比计算。当有租户遇有经济困难,会因应情况作出调整。同时社会房屋法令第69/88/M号第26条之规定,社会房屋之承租人有义务在指定之地点及日期缴付租金,否则,按同一法令第36条规定,房屋局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然而,却仍有租户於入住社会房屋后,没有履行缴付租金之义务,经房屋局人员跟进,说明法令规定及劝喻交租后,大部份租户会即时补缴租金并继续租住,但日前有一名租户以无业为由长期欠租,对於该名违法租户,房屋局遂按上述法令规定开展解除租赁合同程序,并於2008年9月3日收回社会房屋单位。 有关单位之承租人为一名中年女士,与2名已成年之儿子一家三口居於广华新邨之社会房屋单位,承租人自2007年11月起至今一直没有交租,房屋局人员持续作出跟进了解,期间曾多次邀约面谈及家访,相约其与两名儿子前来房屋局,希望能商谈解决办法,初时承租人独自前来面谈,并解释因生病及失业而无钱交租,但并未能提供任何疾病证明,房屋局人员多次作家访了解情况,承租人在家,房屋局人员已告知他们有关社会房屋法例,并经多次劝吁后,此家团仍没有缴交欠租。之后,承租人更缺席面谈,并且仍不缴交有关欠租,其两名儿子亦从未出席房屋局之面谈,由於承租人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亦无心解决问题,房屋局惟有根据第69/88/M号法令之规定於本年6月开展法律程序撤销其租赁合同,期间房屋局亦给予其解释之机会,可惜承租人并不予理会,亦没有提交任何可供重新考虑之证明文件,房屋局惟有依法作出处理,并於2008年9月3日收回社会房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