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008号行政法规--《传染病强制申报机制》已刊登於今年6月30日第26期第一组政府公报内。该行政法规为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的配套法规,旨在建立本澳的传染病强制申报机制,并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法规自公布日起30日生效。法规规定公共或私人机构的负责人,或是作出首次诊断或填写死亡证明书以及作出实验室诊断的技术人员,有义务在法定期间向卫生局申报其在履行职务时发现的《传染病强制申报机制》内所规定的42种/类疾病。 为了让全澳医护人员能更熟悉了解并确实掌握该法规之执行,卫生局拟於七月下旬在卫局大礼堂举办1场葡文及3场中文讲解会,为在卫生局、科大医院,私家诊所和化验所等医疗机构的医生、化验室工作人员讲解有关行政法规的细节。为了配合私家医生及化验室负责人的工作时间,其中3场中文讲解会将於中午时间举行,并有午餐供应。欢迎各相关人员由即日起致电报名参加!(报名及查询热线:85041536, 28713734, 28713735) 有关讲解会详情如下: 场次 日期 时间 截止报名日期 语言 A 21/7( 一 ) 15:15—16:00 讲解会 17/7 葡文 B 24/7( 四 ) 12:45—13:30 自助式午餐 13:30—14:15 讲解会 22/7 中文 C 28/7( 一 ) 25/7 D 29/7(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