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表示,特区政府一直致力推动法律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重视和优化法律专业人员的资源配置;现时实习律师中绝大多数以中文为母语的情况,反映出培养本地以中文为母语的律师的进程正朝着正面及积极的方向发展。 陈丽敏回覆立法议员陈明金和吴在权的书面质询时表示,当局除透过本地高等学府培训法律人员外,亦有为在外地受训的本地法律人员回澳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渠道,让该等人员可在已掌握的法理基础上谙熟澳门法律,开办「法律导论课程」即为其中一项重要举措。 她表示,很多经培训的法律人员现时已在本澳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担任法律范畴的职务,有些则从事律师业。随着在本澳毕业或修读补充课程、以中文为母语的法律专业人员逐步增多,以中文为母语的律师所占的比例亦逐渐增大。现时实习律师有90名,当中70名以中文为母语。 另外,她指出,鉴於法律专业本身因各地的法律体系差异而极具局限性,因此,不同国家或地区为保障律师的执业水平,均要求从事律师业的人士须对当地法律体制有较深的认识,澳门亦不例外。同时,允许葡萄牙及葡语系国家的律师在本澳直接申请为临时注册律师而执业,是基於互惠原则为之,而本澳律师,亦可因互惠协议在该等国家或地区从事律师业。 回覆中亦提及,澳门大学与澳门科技大学所开办的法律课程,均经过行政实体批准并刊登於澳门特区公报。及格完成经核准之学士学位课程而取得学位者,政府对其学历一视同仁。而澳门的律师业是一种自由职业,实行行业自治原则,故律师公会有权依法为一些欲投身律师业的人士设定入职条件,以保障行业的专业水平。对於未能具备律师公会要求的条件获实习资格的法学士,特区政府曾协助律师公会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开办为期半年的特别补充课程,完成该课程的学员即可进行实习。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 );编号376/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