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10月18日第58/93/M号法令」的行政法规,社会保障基金受益人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由年满65岁下调至60岁。法规在08年9月1日生效。
该行政法规规定,在本地区常居最少7年、已向社会保障基金供款最少60个月、年满65岁或以上的人士,可以申领养老金(现时为每月1,700澳门元);合资格而年满60岁至未满65岁的人士,可以按法规附表的百分比(75%- 99.4%)提前申领养老金。提前申领养老金者,每月将按申领时的百分比收取养老金,直至年满80岁才可申领100%养老金。例如一名60岁申领养老金的长者,每月可领取养老金一直维持75%,直至其年满80岁,才可取得100%养老金。
如经社会保障基金会诊委员会证明为明显早衰者,可从60岁起获发100%养老金。
此外,为配合2008年施政方针提出的一系列无线电服务牌照费减免,行政会亦完成讨论「更改无线电服务牌照费及罚款总表」的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翌日生效,并追溯至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