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6月3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了行政长官制定的两项配合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的配套法规 –《传染病强制申报机制》和《防疫接种制度》。卫生局对该两个法规作出了介绍。 《传染病强制申报机制》法规旨在建立传染病的强制申报机制,并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法规规定,公共或私人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作出首次诊断或填写死亡证明书和作出实验室诊断的技术人员,有义务在法定期间向卫生局申报其在履行职务的所发现的《传染病强制申报机制》规定的42种/类疾病。
法规附件列出了需要按个案形式申报的传染病的条件,即在怀疑、极可能或确诊时作出申报。一些重要的传染病如霍乱、鼠疫、黄热病、埃波拉病毒病、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徵、炭疽、急性脊髓灰质炎和狂犬病等,不但要在怀疑时就要申报,而且要知悉后1小时内申报。一些十分常见的疾病,如非新亚型的流行性感冒,只需经化验确诊的才需要申报。肠病毒感染引起的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喉炎的极可能、确诊病例,以及可能由肠病毒引起的脑炎、急性软瘫、心肌炎等亦列入按个案强制性申报的范畴内。在不须按个案申报的疾病,如未经化验至确诊的流感病例,则应按卫生局的技术规定,以群案形式申报,不必逐个个案申报。有关的申报要求,将由卫生局的技术指引规定。 该行政法规亦就申报资料的保密作出规定,要求所有接触申报资料和参与申报过程的人员应确保申报文件的安全和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所知悉的内容。 该行政法规对违反该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指引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如未能在具申报条件1小时内申报霍乱、鼠疫、黄热病、埃波拉病毒病、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徵、炭疽、急性脊髓灰质炎和狂犬病,可能科以1000至4000元罸款,未能在具备申报条件后24小时内申报其他疾病者,可能被科以500至2000元罸款。 『防疫接种制度』行政法规旨在於通过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预防疾病流行的疫苗接种和个人接种手册制度,以确保防疫接种工作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顺利进行,达至提高人口整体的免疫水平,降低疫苗可预防的疾病发病率、死亡率和致残率,消除或消灭疫苗可预防的疾病的目的。法规规范两类: 防疫接种计划内的疫苗和计划外的疫苗。防疫接种计划是持续有系统地进行的防疫接种,由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并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防疫接种计划外疫苗包括: 特定时期内需要并由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并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以及由卫生局公布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所需要的疫苗。 行政法规规范的疫苗,由卫生局属下的公共医疗机构和与卫生局签订防疫接种合作协议的私人医疗机构负责防疫接种。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本地区所需的疫苗,澳门居民可免费接种,非澳门居民付费接种。前往外地所需的疫苗,不论是否澳门居民,均需付费。 法规规定,个人接种手册由卫生局免费提供,但因丢失、毁坏或破损换领个人接种手册的,须支付新手册费用。手册除为中葡文外,尚有英文以方便居民在外地使用。利害关系人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出示个人接种手册,除非可适当证明已被豁免应记录於个人接种手册内的疫苗接种:(一)申请成为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时;(二)申请使用社会服务机构,特别是托儿所提供的服务时;(三)在任何教育机构进行登记或注册时;(四)应主管实体要求进行体格检查时;(五)需证明防疫接种的其他法定情况。
『防疫接种制度』行政法规在公布起90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