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事务局表示,对於任何涉及非法工作的情况,特区政府都会依法严厉打击,并呼吁市民主动提供有关非法工作及违规的详细资讯,以便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和跟进情况,从而遏制违法情况的发生,尽力维护澳门全体居民的就业权益。 劳工事务局代局长林美美在回覆立法议员梁安琪的书面质询时表示,根据第41/99/M号法令规定,外地高等教育机构在本澳开办高等教育课程,须向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申请,并经社会文化司司长许可,与本澳某一实体合办颁授学位、文凭或证书的高等教育课程。 倘有关课程设有实习,则有关学生在本澳进行的实习亦视为是被批准课程的其中一部分,但相关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机构并不存有任何工作关系。上述课程的开办须预先获得社会文化司司长确认为对本地区带来利益,并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公布有关课程的资料。 林美美强调,倘非为课程实习,且不属第17/2004号行政法规核准的《禁止非法工作规章》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则有关非本地居民必须是根据第12/GM/88号批示或第49/GM/88号批示的规定,向人力资源办公室办理外地雇员的申请,在获批工作许可且在治安警察局申请非本地劳工身份咭(俗称“蓝咭”)后,方可在澳工作,否则会触犯非法工作的相关法例而受到特区政府严厉打击。 在协助企业解决人力资源紧缺的问题上,她表示,特区政府2008年度经济财政领域施政方针指出,解决人力资源供求矛盾的基本策略是「善用、开发、输入」,即继续坚持贯彻「切实保障本地居民就业权益」及「输入外地雇员只是作为填补本地缺乏或不足的人力资源」的原则,在首先善用和开发本地人力资源后,再适当输入外来人力资源。 此外,特区政府还将加强人力资源的培训,提升本地人力资源素质,以及加强对人力资源发展和规划问题的研究,促使人力资源与经济及社会发展相适应,并进一步理顺外地雇员申请及审批处理的运作机制,继续提升审批效率,舒缓企业人力资源困难。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637/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