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局局长张永春在回覆立法议员陈明金的书面质询时指出,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是特区政府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而司法援助制度正是保障居民行使诉讼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於如何有效落实司法援助的目的,特区政府一直予以关注,并会因应市民的诉求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司法援助的成效进行适时检讨。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於已获司法援助而在有关诉讼案件结束前具有足够资产的人,法官可要求其支付该等负担。如有关之人不作出支付,则会被提起徵收有关款项的诉讼。而在诉讼案件结束后,即使申请人经济状况好转,具有足够资产,亦不能要求其作出支付。如已获司法援助但经证实具有足够资产的人没有在法官所订的期限内作出支付,则会被提起徵收有关款项的诉讼。 本澳现时所采用的司法援助制度,主要是由检察院、法院和律师公会相互配合、共同执行。根据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提供的资料,2006年财政年度的司法援助支出金额为1,735,886澳门元。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 ),编号532/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