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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居民置业 可享有印花税豁免


根据2008年财政年度预算案,其中一项税务优惠最令普罗大众感兴趣的莫过於《财产移转印花税的豁免》,由於涉及购买作居住用途之不动产的文件,文书或行为之印花税可获豁免,所以普遍对此亦特别关心。有关此项优惠,市民应注意以下几点: ・ 申请人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年永久性居民;
・ 在2008年内,於澳门并不拥有任何不动产,例如住宅单位、商铺、写字楼等(如果只拥有一个车位则仍符合资格)。
・ 符合资格之澳门居民,在2008年内购买不动产,其涉及金额至澳门币三佰万圆之3%印花税获全数豁免。 市民如想享有此项优惠,应於签署有关买卖不动产文件前,先填写财政局提供之“确认豁免财产移转印花税之申请”表格,一般情况下,批核需约十个工作天。申请获批准与否,申请人都会收到财政局书面通知。如获批准,申请人於签定有关不动产移转文件日起三十天内,向财政局资产移转印花税中心递交移转文件的正本或鉴证本,以及“印花税M/1有偿或无偿方式作出财产移转”申报书,豁免税款之确认载於印花税缴纳凭单M/2格式内。 另一方面,市民亦要留意,虽然此项优惠对於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购买价值至佰万的不动产,是可获全数3%的财产移转印花税之豁免,但财政局仍会根据申报资料,保留对不动产价值重估的权利。当估价高於申报价格,并且超过佰万圆时,澳门财税厅会向纳税人徵收附加结算税款差额。倘若申请人对重估价值有异议,可以按一般性规定,在结算的通知作出日起计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印花税复评委员会递交声明异议。另外,市民亦需留意,获豁免印花税之不动产在豁免日起计三年内若进行移转(因继承转让除外),将引致该豁免失效,且须在移转前,按一般性规定,到财政局缴交曾获豁免之财产移转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