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事务局分别回覆立法议员关翠杏、容永恩和区锦新的四份书面质询时表示,特区政府会致力监管公共部门外判清洁和保安服务承判商遵守最低工资制度;同时,政府一直对外地雇员的审批严格把关,绝不容许输入劳动力政策被滥用,更绝不容许本地居民的就业机会及权益因外地雇员的输入而被挤占或受到影响。 劳工局局长孙家雄表示,根据行政长官对行政机关订定有关外判合同的内部指引规定,公共部门在订定清洁和保安外判服务合同时必须要求承判商应优先雇用本地工人,且须每月向相关行政部门递交本地及非本地雇员表,同时遵守最低工资制度,若不遵守有关条款,承判商须缴纳补偿性违约金,金额为外判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公共部门还有权在支付予承判商的金额中扣除其拖欠员工的薪金并代转发给有关员工。对於违约情节严重的承判商,公共部门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承判商无权就因解除合同而引致的损失及损害获得任何赔偿。在合同执行期间,相关雇员倘认为劳动权益受损,可尽快向劳工局投诉,该局会按现行处理劳资纠纷的既定程序进行处理。孙家雄提及,有关政府外判保安及清洁等服务应适用第122/84/M号法令的相关规定,即澳门地区行政当局之公共机关,如因开展工程、取得财货及劳务而必须支付开支,受该法规约束。 回覆中指出,涉及外判清洁和保安服务的政府部门中,已有三成於2007年9月1日与外判服务公司签署新合约,有关雇员亦即时享有最低工资保障;另有四成的政府部门与外判公司的合约於2007年12月31日届满,换言之,自2008年元旦起,有关的外判公司亦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至於其馀三成的政府部门,其外判服务合约虽然在2008或2009年才告期满,但行政长官已作出指示,要求这些部门与外判公司签订补充合约,以确保所有为政府部门提供外判清洁及保安服务的工作人员均可由2008年1月1日起受到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 根据现行劳工法的规定,无论以月薪、日薪或时薪计算工资的工人,其工资额都应包括周假的工资值在内。因此,为公共部门提供外判清洁及保安服务的工人最低工资标准,无论是以月薪4,368元、日薪168元或时薪21元计算,有关工资值都包含了周假的薪酬在内。以月薪4,368元计算,假设整月30天工作没有周假,所推算出的日薪应为4,368元除30日,即每日只得145.6元,但由於现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已体现了每月4天周假的工资值在内,则为每日168元(4,368元除26日),较没有包含周假工资值的145.6元为高;基於以日薪计算的168元,已包括4天周假的工资值在内,所以由日薪推算月薪时,是168元乘26日,即为月薪4,368元,而不是168元乘30日;依此类推时薪21元的工资,亦同样包括4天周假的工资值在内,其所推算出月薪应为21元乘8小时乘26日,即为月薪4,368元。从上述推算可见,三种计算工资的方式实际所得工资额相同。 对於为全澳劳动者制订最低工资的问题,特区政府一直以积极和开放的态度听取各方意见,并不断研究及评估;而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亦必定会遵循国际劳工公约的指引,任何劳工政策的制订及实施均须徵询劳资双方代表的意见,透过三方的协商并在达致的共识下循序渐进推行。 为弱势人士提供就业机会方面,特区政府一直根据《就业辅助及培训规章》的规定,与自愿机构及弱势社群合作,为相关人士创造就业空间;而劳工局所设的显能小组,专责为残障人士(包括长期病患者)提供就业选配服务。 另外,孙家雄表示,劳工局在获许可的情况下,可对赌场的非法工作现象进行稽查;该局去年曾两次接到市民举报有赌场涉嫌使用外地雇员担任庄荷事宜后,便迅速按程序作出监察,派稽查人员在司法警察局驻赌场的办公室内对怀疑为非本澳居民的外籍庄荷进行调查。 在审批外地雇员方面,特区政府一直恪守《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的原则,不论任何行业或职业、企业规模的大小,只有在本地没有合适的,或无法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时,外地的劳动力才会被考虑作为补充而予以批准输入,藉以调节人力资源的供需,避免因人力资源不足而使澳门整体经济的发展受到制约。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382/III/2007、443/III/2007、575/III/2007、659/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