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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冀与业界共同促进旅游业持续发展


旅游局局长安栋梁在回覆立法议员梁玉华的书面质询时指出,特区政府一向对“零团费"、“负团费"及“买头”等现象十分关注,亦有跟进由澳门业界设立之“澳门游”最低团费方案。 他表示,有关方案针对打击“零团费”、“负团费”,鼓励制定“合理成本、诚信经营”之措施,但基本团费之规定只是业界之建议及共识,并非法例之强制性规定,基於自由市场原则,团费是按实际需求而厘订出最佳价格,有关基本团费之建议能否落实执行,有赖於业界之积极参与及自我监督,旅游局亦乐意提供所需协助。此外,为使旅客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之祸害及危机,旅游局即将推出与业界共同制作之小册子,提醒来澳旅客相关之注意事项。 至於旅游从业员,安栋梁指根据规管模式可分为受雇和自雇两类,而现行的旅行社业务及导游职业规章所规定,导游属於自由职业,为自聘人士,具有百分百的自由度和自主权。 他表示,上述规定是立法者在1993年编写当时的旅行社业务及导游职业规章时的一个取向。当时立法者在听取业界意见并获得他们同意后,认为强制规定导游为全职员工及厘订导游最低工资可能会妨碍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因而没有朝此方向考虑;而2003年修订第48/98/M号法令时,经听取业界意见后,亦维持导游属於自由职业这个取向。另根据自由职业章程,导游是按其提供之服务收取报酬,其每周及每年之休息时间全由导游自行选择。 除上述规则外,考虑到导游之代表团体所表达之忧虑后,政府已於2006年将导游纳入社会保障供款制度之自雇劳工类别,进一步加强导游之社会保障。此外,根据经第42/2004号行政法规修订的11月3日第48/98/M号法令规定,当中明确禁止了旅行社向导游要求或收受金钱、财产利益或任何其他利益,且由业界与旅游局共同制订的“澳门游”接待社之管理机制文件中亦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向导游收取任何部份或全部费用,但上述规定之保障必须有赖於相关人士之举报及举证才能实现。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678/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