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三名澳门市民发起於2008年1月27日之游行事宜,根据发起游行团体原提出之游行路线,拟於当日下午二时三十分由三角花园出发,经青洲大马路、沙梨头北街、沙梨头南街、高士德大马路、士多纽拜斯大马路、水坑尾街、殷皇子马路、南湾大马路,至政府总部递信。 经本局分析及评估后,该游行路线所经之地点不论对交通以及民生均会构成重大影响,为了尽量减低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影响的大前题下,本局已根据《基本法》及按第2/93/M号法律,第八条第二及第三款的规定,更改有关团体之游行路线,并在1月24日与三名游行发起人举行之会议中,将更改游行路线之决定及详细情况明确地知会有关人士。 该游行将於1月27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在黑沙环三角花园出发,途经拱形马路(关闸横路)、青洲大马路、沙梨头北街、沙梨头南街、高士德大马路、士多纽拜斯大马路、东望洋街、水坑尾街、南湾大马路、约翰四世大马路、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区华利前地、南湾湖景大马路、终点在南湾湖休憩区,游行发起人往政府总部递请愿信。为此,本局将於游行当日,派出适量之警员维持人群及交通的秩序。现呼吁集会发起人,其集会地点的使用,必须遵从有权限机关的有关规定及安排,而参与游行之人士应遵循以上修订后之路线行进,同时,亦应於上指之地点停留和尽量减少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影响。而广大市民,如当时途经上述地点,请对在场警员的指示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