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暨公职局局长朱伟干在回覆立法议员麦瑞权书面质询时表示,根据财政局提供的资料,自第14/2009 号法律《公务人员职程制度》於本年8 月4日效后,截至11月20日,各非自治部门正在处理的续期合同共327份。当中包括170份编制外合同、150份散位合同及7份个人劳动合同,上述人员没有因未续约而停止获发薪酬。 至於11月18日前因合同附注仍未修改、人员未具备转入新职程的学历要求、以及试用期刚完结等原因而未能及时发给当月薪金的个案,该局正联同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密切跟进中。 朱伟干表示,该局曾多次发出传阅公函以知照各公共部门依法处理人员的转入事宜,当中就某些特殊情况,该局亦要求各公共部门立刻开展人员的转入程序,其中包括:1)确定性终止职务,尤其是为退休效力及基於年龄限制而终止的职务;2)第14/2009号法律第70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况,即正处於法律生效前已开始的实习及开考情况的工作人员,应进入新职程的相应职位;3)工作人员的晋阶及晋级情况;4)编制外及散位合同的续期;5)按照上述法律第69条第2 款规定订立的新个人劳动合同。 同时透过上述传阅公函亦通知各部门,已获监督实体核准的按旧制职程所进行的开考,得以相应的新职程刊登有关开考通告,无需再次经监督实体核准。为使程序加快完成,亦要求各部门通知所有人员如对其转入存有疑问,须先向原部门的行政暨财政或人事部门了解。 到目前,关於第14/2009号法律《公务人员职程制度》中规定的中央招聘及晋级的补充法规仍未颁布。因此,一般职程的晋升仍然按照现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以年资及工作表现评核结果的要求,处理人员的晋级。另外,有关特别职程的晋升制度,则由其特别职程的法规订定,若相关法规规定晋升须具培训者,该培训课程的内容由原部门订定,行政暨公职局可应部门要求提供协助。 另外,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回覆立法议员吴国昌的书面质询时表示,关於财政局辖下委员会运作涉嫌存在不规则一事,行政当局在知悉有关情况后,已即时对涉嫌人员提起纪律程序,该项纪律程序目前仍在进行中。由於上述事件被获悉时,规范领导人员特定责任的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仍未存在,因此行政当局当时是根据《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提起纪律程序,并对其中一名领导人员实施了防范性停职措施。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087/Ⅳ/2009、750/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