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表示,特区政府对於进一步完善选举管理机制方面,将会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在回覆立法议员高天赐的书面质询时表示,第三届立法会於2008年9月20日通过了第11/2008 号法律《修改第3/2001 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於同年9月23日通过了第12/2008 号法律《修改第3/2004 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法」》。其中包括对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的修改,就该等委员会的职权、运作、任期等方面作出改进。事实上,任何法律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维护其尊严、有利其遵守和执行的必备条件。 陈丽敏指出,培育公民意识、提高参选主动性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和过程,这不仅需要政府的努力,亦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选民的响应。特区政府将从进一步推广公民教育,提升公民意识,以及进一步完善选举程序的安排等方面作出努力,以期推动更多的选民积极行使自己神圣的选举权利。 另外,行政暨公职局局长朱伟干在回覆立法议员陈明金书面质询时表示,特区政府一直坚持依法施政,不断健全制度及加强公务人员的守法意识,透过持续推行内部措施和加强外部监督,对行政违法或行政失当依法予以处理,同时提升行政效率及服务质素。 他指出,推行的内部措施包括:对现有行政程序进行流程优化,通过检视未能与时并进的操作流程,对之进行优化,使有关程序更为合理化及更具透明度,确保公务人员能依法施政。另外,要求公共部门及实体逐步推行「服务承诺计划」,加强公共行政的问责性和提高服务效率。 朱伟干表示,除内部措施外,特区政府亦希望市民对政府的施政进行外部监督,因而建立「建议、投诉和异议机制」,让市民可就其对公共服务的意见反馈予公共部门及实体,让公共部门能得悉问题所在,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不断改善部门运作。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 013/IV/2009;636/IV/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