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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依法施政


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何永安在2009年12月2日回覆立法议员吴国昌的书面质询时表示,根据司法机关的公开讯息,虽然欧文龙案件的主要刑事程序已完结,但尚有多宗相关刑事案件仍在审理,司法程序未完成。为维护特区法治,确保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保密的基本原则,行政长官不宜评论正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 行政授权是澳门政府一直采用的正常行政行为。行政长官在法律规范下授权司级官员执行公务,侧重於政治考虑;获授权的官员则在行政程序上,具体推进和监管,并依法承担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罪责自负原则,任何犯罪均只能由犯罪者本人承担刑事责任。欧文龙案件并无例外。 无论是行政长官抑或政府主要官员,均需按照《基本法》和本澳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法施政,以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和服务全体市民为依归,履行其职责和承担其责任;行政长官更需依据《基本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 85/IV/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