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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积极维护社会安宁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回覆第三届立法会议员吴在权及梁庆庭的书面质询时表示,特区政府长期在本澳各区,尤其是治安问题出现得较为频密的区域预防及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宁。同时,十分关注及加强监察,不断开展维护社区治安的扫荡行动。 陈丽敏强调,保安当局遵循特区政府整体施政方向,一直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预防和打击犯罪,针对本澳实际治安情况所作出的部署是全面的、涉及到保安范畴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其中社区治安一直是警方关注的重点工作,包括在旧区街道增加警力部署,及因应社会犯罪模式成立专责小组,致力打击及遏止非法活动等一系列措施。 她同时表示,特区政府已关注到社会大众对佑汉区的重整问题,尤其是区内居民的期望,但重建工作的开展除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落实配合外,还需要一个既符合社会发展也符合社区实际情况的规划。希望可以在重建过程中透过良好的规划,整体地改善该区的居住及营商环境,让重整计划可起典范作用。 另外,身份证明局局长黎英杰回覆立法议员吴国昌的书面质询时表示,特区政府根据第2/99/M号法律第15条及第18条,严格规定了政治社团成立的条件,其中必须在身份证明局登记为政治社团后,方取得法律人格。因此,社团如没有在身份证明局登记为政治社团,不会被视作政治团体。 他又表示,按同一法律第13条规定,政治社团的宗旨为行使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以及参加政治活动,配合第14条规定,为贯彻其宗旨,政治社团得特别致力於:参加选举;提出施政及管理上的的建议、意见及大纲;参加管理机关的活动;批评公共行政的活动;促进公民、政治教育及认识。 从立法技术来看,第14条使用「举例列举」而非「尽数列举」的方式表达,意即只要从事上述任一项活动便可实现政治社团的宗旨,而非必须从事上述所有活动。就维护人权的组织而言,人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其宗旨虽然可能不涉及参加选举活动,但亦涉及促进公民对人权及如何行使公民权利等政治教育的认识,故维护人权的组织是具有政治社团性质的。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725/III/2009、809/III/2009以及717/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