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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解决澳门居民内地超龄子女问题


应澳门特区政府的请求,中央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经与澳门特区政府协商,决定解决澳门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来澳门定居、与父母团聚问题,将其纳入正常的赴澳定居安排。 在2001年11月1日前,根据内地公安机关关於内地居民赴澳定居的有关规定,澳门居民在内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未满14周岁的子女可以申请来澳门定居,但如果有关申请人在等候审批过程中已满或超过14周岁,便不能再获批准。 “超龄子女”就是指这类在等候审批过程中超龄的澳门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具体地说,就是2001年11月1日前其亲生父亲或母亲取得澳门居民身份时未满14周岁的人士。2001年11月1日起,公安机关只审查有关申请人申请时年龄是否符合规定,等候过程不再影响审批结果,该日之后不再存在“超龄子女”的情况。 “超龄子女”赴澳门定居的申请、受理及审批程序与现时内地居民赴澳门定居的程序基本相同(详见在内地公安机关张贴的“澳门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澳门定居申请须知”)。申请人可自2009年12月1日起,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不设截止期限。在内地公安机关审批过程中,澳门特区政府将应要求核实申请人在澳门父母及相关亲属的资料。 “超龄子女”赴澳定居不占用现时其他类别内地居民赴澳定居的名额,因此,不会影响其他类别内地居民赴澳定居申请的受理审批。 澳门特区政府就“超龄子女”来澳门定居、与父母团聚问题得到解决,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致以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