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及协助业主进行楼宇维修和保养的工作,特区政府推出《楼宇维修方案支援计划》,向已设立管理机关且楼龄满10年或以上的楼宇之内外墙饰面、天台、共同设施的部分提供检测及编制维修方案,有关服务费用由「楼宇维修基金」承担,希望鼓励更多私人物业业主积极履行楼宇维修责任。 《楼宇维修方案支援计划》新闻发布会今(24日)在房屋局举行,由房屋局局长郑国明、楼宇管理事务厅厅长缪灿成、技术支援处处长陈华强出席。 《楼宇维修方案支援计划》旨在为已选出管理机关的分层所有权制度楼宇的分层建筑物所有人提供支援,以进行分层建筑物共同部分的检测及编制维修方案。 同时,自使用准照发出之日起,楼龄为10年或以上,在物业登记局登记为居住或商住用途的楼宇可提出申请。可获支援的检测项目包括楼宇内外墙饰面、天台及共同设施。 有关支援由「楼宇维修基金」批给,支援的周期为5年一次,期满后可再申请批给支援。 法例规定由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技术实体提供楼宇的检测及编制维修方案的服务,而服务费用由该基金承担。 批给支援的申请须由分层建筑物管理机关代表全体分层建筑物所有人作出。申请表应附同分层建筑物管理机关主席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如属法人,则附同其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及法人设立的文件副本;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选出分层建筑物管理机关的有关凭证副本,尤其包括召集书、出席簿及有关决议的会议录;载有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通过申请《楼宇维修方案支援计划》的决议的会议录副本等。 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具职权就支援批给申请作决定,并负责跟进有关卷宗,应自卷宗资料交齐之日起计45日内作出决定,并就批给支援与否书面通知有关申请管理机关。 如申请管理机关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支援,或违反合作义务,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可取消支援的批给。当被取消支援批给,申请管理机关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支援批给。若以不法手段取得支援,申请管理机关成员尚须依法承担倘有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楼宇维修方案支援计划规章》於2009年11月24日起生效,房屋局随即进行宣传及推广的工作,包括举行社区说明会,推出电子媒体广告,并印刷小册子供市民索取。 房屋局於2007年设立的「楼宇维修基金」,至今推出了5项计划,包括新增的《楼宇维修方案支援计划》,以及《楼宇维修无息贷款计划》、《楼宇维修资助计划》、《楼宇管理资助计划》、《低层楼宇共同设施临时资助计划》,旨在透过一系列的计划,为业主提供一站式的援助服务,协助改善楼宇管理及维修保养事宜,截止本年11月23日,前4项计划已批核金额为澳门币32,309,26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