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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客运法规短期内公布


行政会已通过了《海上客运》行政法规草案,并将於短期内公布生效。《海上客运》行政法规的制定,规范了船公司进入澳门海上客运市场应具备的条件,有助进一步完善现行海上客运管理制度,同时也使开设新航线变得更为便捷。 港务局局长黄穗文表示,《海上客运》行政法规生效后,政府可以更有力地促进海上客运市场的发展,鼓励业界开设更多的航线,为旅客及市民提供更全面、更便捷的海路运输服务。她预计未来会陆续收到开办海上客运航线的申请,对於这些申请的审批,政府考虑的因素包括:有关公司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是否具备提供高效、安全和优质的海上客运服务的能力;此外,还会着重考虑澳门的基础设施,尤其是客运码头的设施是否能配合有关航线的开设。 《海上客运》行政法规规定经营定期海上客运业务的公司,需要具备必要的财政、技术及海事专业方面的条件;营运公司必须在澳门设立或在澳门有代表处,还必须具备可行的营运计划以及管理固定的船队。港务局将向符合条件的营运公司发出有效期为十年的定期海上客运准照以及相关航线的海上航线许可。持有准照的营运公司如欲开设新的航线,只需申请取得多一份海上航线许可。 新法规已多方面参考现行的海上客运营运合同,对於营运公司所需承担的责任,基本与现有营运公司的责任相差不大,而现有的各份海上客运营运合同依然生效,不会受到影响,直至合同有效期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