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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员会


特区公报今(28) 日刊登行政长官第368/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员会(下称「委员会」),该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委员会直属行政长官,旨在辅助行政长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范畴内贯彻及巩固有关透明度及廉洁的文化。
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就《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第19条所指人员於终止职务后从事私人业务的申请进行分析及编制意见书;订定拒絶《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第19条所指人员於终止职务后从事私人业务的原则及标准,并建议行政长官确认及公开该等原则及标准;以及制作申请许可时使用的印件的格式。此外,委员会也会就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发出提议、意见及指引;并就行政长官提出的其他问题发表意见。
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该等成员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在公认具公民品德的人士中选任,并指定一名主席。委员会的运作费用,由行政暨公职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