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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就残疾保障及精神病患回覆议员书面质询


社会工作局局长叶炳权回覆立法议员梁玉华的书面质询时表示,为跟进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在本澳实施,特区政府正遵循多个层面开展工作,并在紧密筹划及开展进行中。关於本澳在残疾人士保障方面的现行法例,除一般被称为《康复纲要法》的第33/99/M号法令外,在基础法律以及经济、社会与文化等范畴的法规,均有对残疾人士的权利或福祉予以保障。 由於第33/99/M号法令在残疾人士康复事务方面有着重要地位。为此,社工局正联系相关部门启动对该项法例的修订工作,将因应本地社会发展实况、借鉴其他地区的实践经验和参照公约的有关内容进行检讨,以便作出适当的完善和更新。与此同时,特区政府将拨出充足资源,对《残疾人权利公约》进行宣传和推广,长期进行相关工作,以收潜移默化与动员参与的社会效果。 另外,叶炳权回覆立法议员容永恩的书面质询时表示,在「社区为本,参与共融」的政策方针引领下,特区政府在精神健康方面的基本政策是透过预防教育、专业治疗及社区康复三条支柱,开展防治并重的服务工作。 在社区康复方面,目前社工局与民间康复机构合作,为精神病康复者提供中途住宿、外展服务、综合活动、职业训练及就业辅助等多类型服务,使用者人数约有500名。 展望未来,特区政府将继续与民间康复机构紧密合作,加强推展相关的各项工作,同时在人力资源方面,全力支持有关机构聘用社区康复护士等专业人员,透过外展工作的主动方式及优质多元的服务内容,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精神病康复者及其家属使用社区康复服务。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641/III/2009;605/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