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於今日(9月18日)致函200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各提名委员会受托人,提醒在竞选活动馀下的时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全文如下: 任何候选名单、受托人及其支持者,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无论在投票前或投票后,不得提供任何饮食招待作为投票的回报。
二、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得向选民承诺给予任何利益作为投票的回报。
三、在选举当日,不得在人群聚集的地点或在车辆上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拉票(例如暗示选民投那一组别;展示关於候选人或候选名单的标志、符号、识别物或贴纸)。 上述行为可构成犯罪,如贿选罪成最高可被判处监禁八年,不得缓刑。 为确保立法会选举廉洁公正,廉政公署将全力监察选举活动,包括必要时巡查酒楼食肆及接载选民往投票站的车辆。一旦发现任何选举不法行为,将会迅速介入处理。 各候选组别如遇选举贪污舞弊行为,请尽快致电6282 6282反贿选热线与廉政公署联络,廉政公署必定依法履行职责,亦期望各候选组别能坚守选举法的规定,共同缔造一个公平、廉洁的立法会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