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在财政上补助社会房屋轮候总名单内的获接纳轮候家团,减轻有关家团的住屋负担,特区政府将《社会房屋轮候家团住屋临时补助发放计划》延长一年,至2010年8月31日止。凡於去年已受惠於该计划的家团均无须重新提交申请表,将继续有权获发住屋补助。申请期限自《延长社会房屋轮候家团住屋临时补助发放计划的实施时间》行政法规公布翌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重新接受申请,效力追溯至2009年9月1日,而9月份的补助金将於翌月发放。 截止2009年8月31日,在社会房屋申请总轮候名单中有5,821个家团,当中2,079个轮候家团已获发放住屋补助,由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期间,住屋补助实际发放了2,166万元。 为便利社会房屋轮候家团知悉有关计划之详情,房屋局将分阶段按序发函通知各有关家团,当中已受惠该计划的家团将获函通知无须重新提交申请表,继续有权获发住屋补助。而未曾提出申请的家团则随函附上申请表及填表指引乙份,以供填报申请及了解有关注意事项,由於申请期至11月30日,故此呼吁符合申请资格的家团无须急於计划推出初期提出申请。 住屋补助共发放12期,每月发放一期。补助金额不变,1至2人家团每月750元,3人或以上的家团为1,100元。每月发放补助金额不变,1至2人家团每月750元(澳门币,下同),3人或以上的家团为1,100元。是项延长补助发放计划预算最高约7,684万元。 申请补助须於2009年11月30日或之前透过向房屋局提交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申请表以及须附同的文件,可亲身提交或以挂号信寄交房屋局。房屋局应自申请资料交齐之日起30日内,就批给补助与否以书面通知有关申请家团。 倘受惠家团的组成发生变更,可导致每月发放的补助金额调整。受惠家团应於其组成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就有关变更书面通知房屋局。调整后的补助金额自批准后於翌月支付。 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房屋局可取消住屋补助的批给:(1)受惠家团放弃轮候社会房屋或在总轮候总名单中除名;(2)当受惠家团不符合申请要件或不再在澳门实际居住及永久居住;(3)受惠家团作出虚假声明、提供不正确或不实的资料,或使用其他不法手段获取补助。 受惠家团基於上述原因而取消补助,须自获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返还自有关事实发生后翌月起计已收取的补助;除须依法承担倘有的刑事责任外,可能将於两年内不得参加房屋局所推行的任何房屋计划。如受惠家团不返还已批给的补助,财政局税务执行处将进行强制徵收。同时,受惠家团的成员不得兼得由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发放的、与住屋补助性质相同的补助或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