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继续协调青洲坊「地段4」(LOTE 4)编号140木屋家团与发展商洽谈搬迁事宜。该家团表示愿意放弃先前声称为他人占用之经屋单位,但要求发展商能够协助其在私人市场购买一个单位,售价须以经济房屋为准;发展商愿意提供协助,但售价未能满足该家团的要求。 青洲坊「地段4」属政府公地,已规划成兴建经屋项目。目前,地段内尚馀一间编号140的木屋,特区政府已於8月10日啓动了清迁程序,同日刊登清拆通告,并於8月12日张贴清迁告示,通知僭建物使用人应在30日内搬出该木屋,否则於期限届满后可进行清拆。 购两间经屋再要求安置 编号140木屋,一家6口的梁姓家团已全部透过该木屋(编号140)分别於1994年及1995年获安置购买了海景园两个经屋单位。资料显示,於1995年购买经屋的3人家团,当中一名成员於1999年申请四厘补贴购买私人物业,於2007年5月申请终止四厘补贴,同月18日随即将物业转卖,再於同年7月与另外两位家团成员企图透过同一木屋再次申请购买两个经屋单位。房屋局多次重申,根据法例规定,有关木屋之所有登记成员已获安置,得搬出及拆毁木屋,故不可再以同一木屋申请安置。 启动清迁程序至今,房屋局持续与编号140木屋家团沟通,并协调该家团与发展商洽谈搬迁事宜。8月26日,该家团向发展商提出放弃於1994年所购买但声称已被他人占用的经屋单位,交回发展商处理,而要求发展商再安排购买一个经屋单位,发展商回覆只可提供3年免租期的私人单位,另若其自行购屋可酌情补助装修费。8月31日,该家团再要求发展商协助购买私人物业,由其家团与发展商各支付私人物业楼价的一半金额。 政府继续协调双方洽谈 就此,房屋局再安排该家团与发展商於9月4日直接洽商。该家团又要求发展商安排以经屋单位的价格在私人市场购买一个单位。9月9日发展商回覆为了积极配合特区政府的公屋兴建工作及解决该家团的居住问题,愿意提供协助,但售价未能满足该家团的要求。该家团表示不接纳,坚持以经屋的价格购买。 声称经屋单位被人占用 对於该家团於磋商期间一再声称其中一个单位被人占用,其家人从未入住,故不承认已购买其中一个经屋单位,经房屋局查核档案文件,当事人於1994年及1995年由梁姓木屋使用人及其儿子签署买卖合约购买两个经屋单位,而在购买经屋的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直至最近的磋商才表示其中一间经屋由另一家团占用。 虽然当事人声称经屋单位被占用,但不愿意提供进一步文件予房屋局跟进,同时局方已进一步向其家团说明按经屋法例规定,若经屋买受人於不可转让责任期内,无论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将经屋让与另一家团居住均违反经屋法例规定,房屋局可按权限开展程序处罚经屋买受人;若涉及其私人拥有的经屋单位被非法占用,则建议当事人从法律途径追讨。 按程序限期届满后清迁 房屋局多次安排该家团与发展商洽谈,仍无法达成搬迁协议,故在搬出期限届满后,行政当局将执行强制搬出及拆毁行动。房屋局日前已召开木屋监控小组会议,而为确保搬出及拆毁行动能顺利进行,根据第6/93/M号法令的规定,凡以武力或威胁进行反对、又或拒绝履行有关命令者,将会构成《刑法典》中的抗拒及胁迫,以及违令罪。
经协调一木屋与发展商仍未达成协议,政府跟进清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