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有市民对《自置居所贷款利息补贴制度》未发出使用准照单位的申请条件及应递交文件方面,认为政府部门间解释存在差异一事,为了令市民可理解有关规定及获得明确信息,经沟通后,法务局与房屋局作出解释如下:
-第17/2009号行政法规(《自置居所贷款利息补贴制度》)第2条第4项规定:“如单位的使用准照未发出,必须具有由主管实体发出的工程准照,且单位的买卖预约合同已订立及已在物业登记局登记”;
-该行政法规第2条第5项还规定:“单位在物业登记局登记为居住用途”
-如果要确认一栋在建楼宇的单位是否符合上述发放补贴的条件,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就是到物业登记局申请一份该单位的“查屋纸”;
-如果该栋在建楼宇已经在物业登记局办理了临时分层登记,那麽就可以查到想购买单位是否居住用途,而且也可以申请单位的买卖预约合同的登记;但是如果要知道该栋楼宇是否有工程准照,则必须向土地工务运输局或楼宇的发展商查询.
-相反,如果有关的楼宇虽然在建,但尚未在物业登记局办理临时分层登记,那么登记局的资料所显示的只是一块土地,因此无法查到想购买单位的任何资料,无法知道是否是居住用途,也无法申请单位的买卖预约合同的登记;
-也就是说,如果一栋在建楼宇如果尚未在物业登记局办理临时分层登记,按照第17/2009号行政法规的规定,就不符合申请发放补贴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