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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青洲坊「地段4」编号140木屋张贴清迁告示


特区政府於2009年8月10日对青洲坊「地段4」(LOTE 4)将兴建经济房屋的政府公地内尚馀两间木屋(编号135及140)啓动了清迁程序,除刊登清拆通告外,房屋局人员到两间木屋张贴清迁告示,8月10日已对编号135木屋张贴清迁告示;8月12日在警方协助下,对编号140木屋张贴清迁告示,以通知僭建物使用人应在30日内搬出该木屋,否则於期限届满后可进行清拆。 至2009年「地段4」有14间木屋,当中合资格的木屋家团已获安排选购或租赁单位后迁出,不合资格的木屋家团亦获发展商补偿后迁出,并已清拆的木屋有12间,现尚馀两间木屋(编号135及140)。 青洲坊地段木屋安置的审核标准,是以91/93年有登记的木屋占用人资料为基本,如符合安置条件,经发展商与木屋家团作出安置协议,木屋即行清拆。如不符合安置条件,则交由发展商负责。过去曾获安置的木屋不能再要求安置,必须即时清拆。 就此,青洲坊地段发展商(百利顺发展有限公司)多次与该两间木屋的家团洽谈搬迁事宜之外,房屋局亦於早前分别协助编号135及140的木屋家团代表与发展商代表举行会议以洽谈搬迁补偿,但双方至今仍无法达成共识,直接令该地段的公屋兴建工程受阻。 编号140木屋,一家6口的梁姓家团已全部透过该木屋(编号140)分别於1994年及1995年获安置购买了海景园两个经屋单位,现其中3人再以同一间木屋(编号140)要求购买两个经屋单位,资料显示当中有一人更於1999年申请四厘补贴购买私人物业。根据法例规定,有关木屋之所有登记成员已获安置,得搬出及拆毁木屋,基此,有关家团不可再以同一木屋申请安置。 至於该木屋使用人表示不承认已购买其中一个经屋单位,经房屋局查核档案文件,当事人於1994年及1995年由梁姓木屋使用人及其儿子签署买卖合约购买两个经屋单位及领取经屋锁匙并放弃编号140木屋,而在购买经屋的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直至最近的磋商才表示其中一间经屋由另一家团占用。虽然当事人声称经屋单位被占用,但不愿意提供进一步文件予房屋局跟进,故局方建议当事人从法律途径追讨。 发展商提供资料显示,青洲坊的木屋居民於1998年5月之前均已按照第16/SATOP/95号批示的规定获得安置,该段时间顺利迁出并拆除木屋之居民均可获取澳门币1,000元作为补偿。基於编号140之木屋仍未拆除,故发展商愿意向该家团提供1,000的搬迁补偿,但不会额外给予现金补偿。然而,发展商为了积极配合特区政府的公屋兴建工作,对木屋编号135及140的家团作出例外处理,愿意同样提供一个位於黑沙环的单位,予以该家团3年的免租期,但两个家团仍不接受有关迁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