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09年8月18日开始,将根据第23/2009号行政法规「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规章第32条的规定」,对在许可期限届满后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逾期逗留不超过三十日的人士,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门币200元的罚款。 曾於一百八十日内作出相同违反行为的人士,不得以缴纳罚款的方式促使有关逾期逗留的状况合乎规范。 对於未在所指的期间促使逾期逗留的状况合乎规范的人,视为非法移民,其於两年内不得提出居留许可、延长逗留许可或外地劳工逗留许可的申请。
根据第6/2004号法律规定,视为非法移民的人士,其会被驱逐出境和禁止於驱逐令中所指的期间内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