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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洲坊「地段4」两木屋拒迁,政府啓动清迁程序


因应公屋兴建的紧迫性,对於青洲坊「地段4」(LOTE 4)将兴建经济房屋的政府公地内尚馀两间木屋(编号135及140)的清迁,政府决定啓动程序。 至今,该地段大部份合资格的木屋家团已获安排选购或租赁单位后经已迁出,现尚馀两间木屋(编号135及140),由於家团提出不合理安置要求或以同一木屋再次要求安置等情况,房屋局於法理情方面均不接受。发展商愿意对该两间木屋作出例外处理,包括提供例外的迁出条件,以加快落实「地段4」的公屋兴建项目,有关家团仍不接受并拒绝迁出。考虑到该地段为政府公地,以及公屋的兴建进度,特区政府於8月10日对上述两间木屋啓动清迁程序,同日刊登清拆通告及张贴告示,30日后可进行清拆。 青洲坊地段木屋安置的审核标准,是以91/93年有登记的木屋占用人资料为基本,如符合安置条件,经发展商与木屋家团作出安置协议,木屋即行清拆。如不符合安置条件,则交由发展商负责。过去曾获安置的木屋不能再要求安置,必须即时清拆。 按照规定,发展商须与木屋家团作出安置协议。就此,青洲坊地段发展商(百利顺发展有限公司)多次与「地段4」尚馀两间木屋的家团洽谈搬迁事宜之外,房屋局亦於早前分别协助编号135及140的木屋家团代表与发展商代表举行会议以洽谈搬迁补偿,但双方至今仍无法达成共识,直接令该地段的公屋兴建工程受阻。 木屋编号135的家团,只符合资格购买一间经屋单位,但该家团坚决要求购买两间经屋单位外,亦只会以补差额的形式去购买,与该木屋同等面积的价值不会支付,否则继续在木屋内居住。根据资料显示,该木屋面积近60平方米,如购买70平方米的经屋单位,木屋家团只愿意支付10平方米价值的金额。 按照法例规定,该家团只符合资格购买一个经屋单位,亦不容许以补差额的形式去购买。该家团代表指出,如不能以补差额的形式去购买两个经屋单位,则要求发展商以政府批地的尺价去计算该木屋面积作为补偿;或在「地段4」所兴建的经屋项目内,免费提供与该木屋同等面积的地下连上层单位作补偿,经屋兴建期间还须免费安排该家团的住宿。 至於木屋编号140,一家6口的梁姓家团已全部透过该木屋(编号140)分别於1994年及1995年获安置购买了海景园两个经屋单位,现其中3人再以同一间木屋(编号140)要求购买两个经屋单位,资料显示当中有一人更於1999年申请四厘补贴购买私人物业。根据法例规定,有关木屋之所有登记成员已获安置,得搬出及拆毁木屋,基此,有关家团不可再以同一木屋申请安置。 发展商提供资料显示,青洲坊的木屋居民於1998年5月之前均已按照第16/SATOP/95号批示的规定获得安置,该段时间顺利迁出并拆除木屋之居民均可获取澳门币1,000元作为补偿。基於编号140之木屋仍未拆除,故发展商愿意向该家团提供1,000的搬迁补偿,但不会额外给予现金补偿。然而,发展商为了积极配合特区政府的公屋的兴建工作,对木屋编号135及140的家团作出例外处理,愿意同样提供一个位於黑沙环的单位,予以该家团3年的免租期,但两个家团仍不接受有关迁出条件。 「地段4」属政府公地,已规划兴建有500个单位的经济房屋,并原订於5月底前完成木屋清迁工作后立即动工,但尚馀两间木屋拒绝迁出,多番拖延了动工时间,同时影响了经济房屋的落成。因应公屋兴建的紧迫性,政府根据2月15日第6/93/M号法令第21、第22及第24条的规定,对编号135及140两间木屋实行清迁,於8月10日刊登清拆通告及张贴告示,通知僭建物使用人应在30日内搬出该木屋,否则於期限届满后可进行清拆。此外,考虑到不符合安置资格的住户因拆屋后可能面对的住屋困难,经政府协商,发展商愿意提供较长时间的住屋安置(3年免租期)。 编号135木屋编号140木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