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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房屋的分配、租赁及管理》行政法规新闻资料


8月8日第69/88/M号法令规范之用作社会房屋用途的楼宇或房屋的分配、租赁及管理法规由1988年适用至今已将近21年,期间虽然作出6次修订,但由於近年经济及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加上该法令在实际执行时遇到一些困难,目前,特区政府在原有法令的基础上,调整了《社会房屋的分配、租赁及管理》行政法规,包括附件《社会房屋申请规章》,以适应现今的实际情况,从而确保有效运用公共资源协助确有需要的家庭解决居住困难。 特区政府的房屋政策具体操作路向,首先是以公共房屋来支援弱势社群和经济薄弱的家庭,即是一方面提供社会房屋租予弱势及有特殊困难人士,以经济房屋来支援经济薄弱的家庭,所以重新审视现行公共房屋相关条例,使之朝着合理善用社会资源,优先照顾弱势社群,维护优良传统伦理观念三个原则发展。 经调整后的《社会房屋的分配、租赁及管理》行政法规,承租房屋的要件主要在澳门居住的经济状况薄弱的家团及个人。申请的其中一名家团成员必须年满18岁且在澳门居住满7年,并持有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社会房屋家团之收入上限及资产限制
* (请参阅附件!) 家团内的任一成员及其配偶自提交申请表期限结束之日起的前3年内,不得为或不曾为澳门任何楼宇或独立单位的所有人或预约买受人,或任何私产土地的所有人或承批人;亦不得为经济房屋的家团成员;过去没有享受过《取得或融资租赁自住房屋之贷款补贴制度》或《自置居所贷款利息补贴制度》之家团成员等。 如有合理解释,房屋局局长可例外许可已按7月8日第35/96/M号法令、《取得或融资租赁自住房屋之贷款补贴制度》或4月12日第13/93/M号法令的规定获许可取得房屋,或《自置居所贷款利息补贴制度》的规定已获补贴的家团中的成员脱离家团,独立申请社会房屋。 有关房屋的申请方式,排名、顺序及甄选等标准,以及家团成员的收入及资产净值声明书於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规章内。 在例外情况下,且经房屋局局长预先许可,可免除申请的任何要件,分配房屋予面临社会、身体或精神危机,又或遭受灾难急须安置的个人或家团;以社会互助为宗旨的机构或实体,或公共机关或实体。 如有下列情况,房屋局可在合同首次期限届满或所续期届满时单方终止合同:承租人或其家团中已登记的任何成员其间取得、承诺取得或租赁不动产或获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土地;家团的每月总收入金额连续3年超出行政长官批示所规定的家团每月总收入上限;家团的每月总收入金额连续两年超出行政长官批示所规定的家团每月总收入上限一倍。 该行政法规生效前已根据8月8日第69/88/M号法令参加申请被列入总名单的候选人,其获承租房屋的条件按该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但不适用於已置业的轮候家团。 《社会房屋申请规章》是制定拟承租社会房屋的家团或个人的申请方式、有关排名、顺序及甄选的制度,以及家团成员的收入及资产净值的申报制度。 在房屋局认为有需要时开展申请程序,且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有关通告。 资产净值声明方面,应载明在澳门及其他以外地区的收入及资产净值,尤其是从工作或职业活动取得的收益、资产及负债。 在递交申请表的期间结束后,房屋局按已获接纳的候选人的排名编制临时轮候名单以及除名名单,并指明除名的原因。如无声明异议,临时轮候名单则转为确定轮候名单。确定轮候名单排列於上一期轮候名单的末尾,累积组成总名单。 获接纳的候选人,应透过评估其递交申请表时家团的社会经济及居住状况的评分制度进行排名,并根据所申请的房屋所处的区位分组;每个候选人可选择一个以上的区位。候选人的名次是按最后得分依次由高至低排列,而该得分是从赋予每项问答的分数总和取得。在一个以上候选人最后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人均月收入较低者排列在先;如仍出现相同的情况,则家团代表年龄较大者获优先排列。 对候选人的甄选,是根据现有的房屋数目按其类型及地点,从得分最高者中作出。在选择房屋前,房屋局须重新审查候选人是否符合申请租赁社会房屋的要件。 欲了解有关内容,居民可致电房屋局热线2859-4875查询,或浏览房屋局网页http://www.ihm.gov.mo。 《社会房屋的分配、租赁及管理》行政法规新闻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