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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楼花申请自置居所两项措施之注意事项


《自置居所贷款利息补贴制度》及《自置居所信用担保计划》接受申请的单位包括兴建中的楼宇(俗称「楼花」),基於物业登记程序上,未发出使用准照的大厦不可能办理物业的确定分层登记,为此,房屋局只要求申请者递交「大厦的临时分层登记」及「单位的买卖物业的临时登记」,而发展商可为有关楼宇设定分层所有权的临时登录。 房屋局知悉物业登记程序上,未发出使用准照的大厦不可能办理物业的确定分层登记,但可根据九月二十日第46/99/M号法令《物业登记法典》第86条第1款b项的规定,在核准图则后至发出使用准照前,发展商可为有关楼宇设定分层所有权的临时登录。 由於自置居所两项措施资助的单位须在物业登记局登记为居住用途,因此有必要透过相关文件以确定单位的用途,故房屋局要求递交的是「大厦的临时分层登记」及「单位的买卖物业的临时登记」。 若有居民购买楼花希望申请「利息补贴」或「信用担保」时,必须清楚知悉发展商是否已为有关楼宇设定分层所有权的临时登录,以免因欠交文件而延误申请。 此外,若居民购买中间转移的单位,即转让预约合同地位,根据《民法典》第418条的规定,在相互给付之合同中,任一方当事人均得将其合同地位移转予第三人,只要他方立约人在有关合同订立前或后同意该移转。 倘若业权人与中间移转的一方订立预约合同时并没有订明同意其将合同地位移转予第三人的规定,中间移转的一方将合同地位移转予第三人时,双方签署的预约买卖合同内须载有由业权人加签附注同意中间人士移转该合同地位,才具备申请「利息补贴」或「信用担保」的条件。 欲了解有关情况的居民,可致电房屋局热线2859-4875或亲临位於青洲沙梨头北巷102号的房屋局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