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今日(20日)颁布批示,修改第27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收紧有关报考「特别驾驶考试」的规定,由明日(21日)起,非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只能报考轻型汽车、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的车辆类别。 按照现行《道路交通法》及第27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凡持有内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发出的驾驶执照的人士,亦可通过参加「特别驾驶考试」以考取特别驾驶许可证。而有关的「特别驾驶许可」证仅表明持证人具备在本澳合法驾驶的资格,并不等於其已持有合法的工作许可。倘若持证人欲为自身利益或他人利益从事驾驶职业活动,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合法的工作许可,否则,已明显违反第17/2004号行政法规《禁止非法工作规章》的规定。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经「特别驾驶考试」而获签发特别驾驶许可证共有3,743个,分别为轻型摩托车300个、重型摩托车1,583个、轻型汽车1,556个、重型货车271个、重型客车29个及牵引车4个。 因应近年本澳社会经济环境不断转变,特区政府在检讨当前形势及听取社会意见后,已陆续开展有关「特别驾驶执照」制度及「特别驾驶考试」的修订等工作,继交通事务局於本月初“冻结”已获批核的「特别驾驶执照」数额后,为进一步回应社会的诉求,杜绝部份外地人士在本澳违规从事职业司机工作,行政长官於今日(20日)颁布批示,修改第27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规范由明日(21日)起,报考「特别驾驶考试」申请人报考的车辆类别须等同或类同其持有的驾驶执照上所标注的类别,且非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只能报考轻型汽车、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的车辆类别。 交通事务局会密切留意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作出检讨。与此同时,亦会继续加强与劳工事务局及治安警察局的沟通协作,并透过治安警察局对跨境运输行业进行针对性的打击违法行动,藉以共同做好有关工作,保障本地工人就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