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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对吕子育先生提出的异议作出决议


对於吕子育先生就其不被接纳为行政长官选举被提名人而提出的异议,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根据经第12/2008号法律修改及第39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全文的第3/2004号法律通过的《行政长官选举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布决议如下: 一、 由於吕子育先生至候选人提名截止日未年满四十周岁,不具备被提名为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的法定资格;也没有提交任何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签署的提名,不符合法定的提名方式;其於6月26日向管委会递交的异议亦无提出任何理据,管委会议决维持不接纳吕子育先生为行政长官选举被提名人。 二、 吕子育先生可在本告示张贴后一日内(不迟於2009年7月1日)向终审法院提起司法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