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去年啓动《土地法及其配套法例的初步检讨工作》谘询工作,得到社会各界支持,踊跃发表意见,工作小组已完成意见总结报告。社会基本认同工作小组在批地的方式、面积、期限、转让、程序、修改批地用途、溢价金的订定方法、监督履行批地合同机制等八个层面提出加强透明度、增加限制的建议,意见报告将供随后进行的修法工作修考之用。 为强化和完善本澳的土地管理工作,特区政府於去年成立了“检讨及修订《土地法》工作小组”,并於同年十一月就《土地法》及其配套法例的检讨和修订向公众展开谘询,收集了逾百意见。工作小组现已完成意见整理及报告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报告已放置於土地工务运输局、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澳门旧区重整谘询委员会,公众也可从土地工务运输局、地图绘制暨地籍局网页(网址:www.dssopt.gov.mo,www.dscc.gov.mo)下载。
。 综合而言,社会各界主要从八方面提出意见: 1. 批地方式:认同谘询文本中设立预先公布批地及发展土地资料机制,采用以公开招标和公开拍卖为原则,协议例外的建议;提出对协议批给的公益、公共事业或非牟利用途土地设限制机制;建议设置政府临时借用或徵用长期不发展的闲置土地作临时性质公共设施的机制,及接收公众意见机制等。 2. 批地面积:认同谘询文本中设定批地面积上限;建议引入谘询机制;提出需对可超出上限批给“公用事业设施”的范围作解释等。 3. 批地期限:认同文本以年期下限作批地及续约年期,以及对不同用途的土地设不同期限的建议;也有意见提出批地原则宜紧不宜松,不认同放宽有关批地期限及续期年限等。 4. 修改批地用途:提出以协议方式批出的土地不允许更改用途;建议对公开招标的土地的更改用途作严格规定,须公开及进行公众谘询,让公众监督;建议更改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澳门整体利益和发展方向;建议提出更改用途的承批人需以市价补回地价差额;政府清楚界定「利用」准则等。 5. 批地的转让:建议对因公益理由而获豁免公开竞投的批地不能转让;建议批予专营公司的土地,在专营权转移或结束后,须交还土地;建议对容许转让的情况引入较具体、客观及可量化的审批标准等。 6. 溢价金的订定方法:认同文本建议在计算溢价金计算程式中引入由估价委员会订定的市场价格参数:认同公益事业和公用事业设施用地适当调整或减溢价金;也有意见反对引入估价委员会;不赞同在计算方程式加入通胀率、上次公开招标的中标价等因素;建议引入的参数应每两至三年调整一次等。 7. 批地程序:认同文本对批地程序公开化的建议;认同引入公众旁听机制;建议公布以协议方式批出土地的申请等。 8. 监督履行批地合同的机制:认同文本中设立专责委员会监察批地合同的履约情况,及政府收回荒废土地的建议;建议规范及提高对逾期利用、荒废土地的处罚等。 除上述八个核心范畴的意见外,公众也从其他方面提出建议,如会否修改土地委员会,如何防止非法占用和使用土地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