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幅分别位於竹湾马路近电讯传讯中心西北面,以及位於路环黑沙马路与贾梅士大马路交界处的政府土地被非法开挖并霸占,政府月前刊登告示,要求占用人将土地归还特区政府。鉴於其中一占用人在限期内仍没有迹象显示会迁离所占土地,政府将於短期内展开清迁行动,务求能尽快对被破坏的山体展开稳固工程。
上述两幅属政府拥有的土地,被不知名人士非法开挖及平整,土地内的树木被砍伐,自然地貌受到破坏。非法占用人更在平整的土地围上围板,在霸占的土地内摆放货柜、木材、钢筋、建筑设备及村料等物品。
政府经核证,被非法开挖的土地范围并没有以私人(自然人或法人)之名义登记,更不是政府批给的土地,因此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的规定,上述土地被视为公产。与此同时,占用人并没获特区政府发放的土地临时占用准照,以准许其在上述土地摆放建筑物料及设备之用或作其他用途。
占用人除了没持有临时占用准照,证明具正当性占用上述地块外,经行政当行调查后,占用人无法出示拥有上述土地的正式凭证,鉴於占用人没有正式凭证,因此,政府於五月底向非法占用人发出最终决定通知,勒令其必须在指定期限内腾空上述土地,并将土地交还特区政府。
根据《基本法》第7条的规定,澳门特区之土地和自然资源由特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及开发。根据基本法第7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於国家所有……。」另一方面,按回归前在澳门生效的法例,沙纸契并非土地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因此,回归后,特区政府根据本法的规定,不会承认沙纸契是土地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因为特区境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依据上述规定,尽管有关占用人声称拥有纱纸契,但不能成为取得上述土地的私人财产的正式凭证。因此,特区政府要求占用人须在期限内腾空上述地块,移走其上存有的物料及设备,并将该等地块归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而不获得任何赔偿。否则,会联同其他部门执行清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