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医疗补贴计划本月起接受业界登记七月上旬可印券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已於6月1日透过第15/2009号行政法规,颁布「医疗补贴计划」的安排,卫生局已随即启动前期工作,将於6月3日开始举行业界讲解会,并於稍后开始接受私人卫生单位参与计划的登记。待完成第一阶段的私人卫生单位登记批核、专用物资制作和派发工作,还有完成医疗券式样批核和编印工作、医疗券自助列印机系统测试等程序后,预计市民可於7月上旬开始印取和使用医疗券。 使用期至明年8月31日
凡於2010年7月31日持有有效或可续期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可获发放10张合共澳门币500元的医疗券,每张面值澳门币50元,不设找赎。受惠人士可在本澳20个设有医疗券自助列印机的地点凭智能身份证印取。当局呼吁市民无需急於印券,以免高峰期轮候时间过长,建议市民在长达一年多的使用期内,按个人需要印取和使用,医疗券的使用期至2010年8月31日止,逾期作废。 设移转权限
坊间一直关注医疗券移转的问题,是项行政法规已清楚阐明移转的权限及简便的程序,市民只须签署医疗券背面的移转声明书,便可将医疗券移转给持有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配偶、父、母、子、女使用,每张医疗券只能移转一次。若被发现作虚假声明者,须负上法律责任。 明订使用范围,推动“家庭医生”发展
为推动「家庭医生」发展,培养市民进行保健、身体检查的习惯,提升预防意识,长远地提升社会医疗服务的综合水平及多元化的选择,另一方面亦为了避免出现双重资助、政策倾斜,医疗券仅限在非受政府任何资助的私人卫生单位使用,包括获接受登记的西医、中医、牙医及治疗师等所提供的预防性或治疗性的医疗服务,例如诊症服务、疫苗接种、X光或化验等。须要注意,医疗券不可用於住院服务、购买医疗用品、器材、义肢、或者到药房购买药物,亦不包括美容性质的医疗服务。欲参与计划的单位,必须符合签发M/7表格或收据的条件,成功登记后须於当眼处张贴「医疗券」标贴,以便市民识别。 辅助中心分两阶段启动,服务市民和业界 卫生局将分别设立面向市民和业界的「医疗补贴计划辅助中心」,并分为两阶段启动。首阶段将於六月中旬开放设於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获多利中心六楼的辅助中心,专门处理业界的登记程序以及日后的结算工作,查询电话:85976220。另外,与「2009年现金分享计划发放辅助中心」共同设於南湾大马路中华广场地下、面向市民的辅助中心则计划於六月下旬开放,热线电话:2822 5050。随上述两中心的启动,医疗券印取地点、参与计划的私人卫生单位名单、相关表格等进一步资料将上载於「医疗补贴计划网页」,网址:www.vs.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