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的公共房屋政策一直强调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并积极协助有实际需要的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因此,政府透过一系列措施,按照先后缓急的原则,有效地帮助经济能力不能负担市场租金的家庭租住社会房屋;及协助具有一定经济能力,但有困难在私人市场上购买房屋的家庭自置居所。 基於社会房屋是让经济状况薄弱且居於澳门之家团租赁,故透过相关法例规定了申请社屋的条件,如不能拥有物业、家团代表必须在澳门居住5年或以上及必须符合申请社屋的每月收入上限等。 在开展竞投接受社屋申请时,房屋局会审核家团的各项条件,而家团总收入是其中一个重要项目,符合收入限制以及各项条件的家团,将於竞投总名单中排序以轮候社屋。 於社屋轮候期间,房屋局依据可提供的社屋数量及类型,於轮候名单中按序选出可安排上楼的家团数量,要求该等家团重新递交各成员之资料,亦重新查核是否已拥有物业及是否符合法例规定的家团总收入,符合条件的获安排上楼,不符合条件则被除名。 由2009年1月至5月15日,因拥有物业被除名的家团共290个,因上楼前被审核收入不符合条件被除名的家团16个,获安排上楼的家团30个。被除名的家团,可按照相关法例的规定,得向房屋局局长提起书面申诉及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在竞投与获安排上楼之间有一段时间差距,於此期间收入出现变动的机会应不少,基於善意原则,除非轮候家团出现成员变动,房屋局才会按所递交文件重新审核有关家团是否符合收入限制,不符合限制亦会被除名;至於其他没有成员变动的家团,房屋局不会要求有关家团重新递交收入证明,故不会因其收入不符合限制而被除名,直至排序获甄选上楼再审查有关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