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承担债务」法律草案,容许政府向未有不动产的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供不超过楼宇估值20%的首期贷款担保。草案将交立法会审议。 行政会发言人唐志坚表示,支持澳门居民置业,减轻他们的财政负担,是特区政府2009年施政方针的重点之一。因此,政府将采取适当措施,推行「自置居所支援计划」,减轻市民在自置居所首期款项的压力。 草案规定,未有不动产的澳门永久性居民,购买估值300万澳门元以下物业时,政府担保不超过楼宇估值20%的首期贷款,其本人必须承担至少10%的首期款项,政府提供信用保证的期限最长为15年。就该法律草案,政府须向立法会申请批准最多7亿澳门元的债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