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回覆了立法议员关翠杏的书面质询。 陈丽敏在回覆中表示,无论第24/89/M号法令《劳资关系法律制度》,或是今年起生效的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均明确规定有关雇主与外地雇员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特别法例规范,亦即不适用上述两法的规定。 由於本澳至今就上述工作关系仍未有特别法例作出规范,因此有关工作关系一直根据第12/GM/88号批示、第49/GM/88号批示及经人力资源办公室审批的外地雇员合同或提供劳务合同处理。 倘外地雇员合同於2009年1月1日前经人资办批准,并规定了「本合同一切未列明事项,适用澳门现行法例」,则由於批准合同时所适用的劳工法为《劳资关系法律制度》,故此於该合同生效期间,就外地雇员工作条件的规定,应补充适用该法令,而且应继续遵守第12/GM/88号批示及第49/GM/88号批示的相关规定及合同内容,而不会适用《劳动关系法》的规定,直至该合同期限届满为止。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 99/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