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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假日补偿的法律规定


关於本年4月7日濠江日报之濠江言论专栏中反映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的十日强制性假日令按实际生产结果确定报酬的雇员无形中加多了「无薪日」,如要补偿,又不清楚如何计算的事宜,劳工事务局籍此作出回应,并透过向市民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让市民大众更认识法律,确保自身权益。 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俗称新劳工法)保留了第24/89/M法令《劳资关系法律制度》(俗称旧劳工法)的十日强制性假日,分别为一月一日、农历新年(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及初三)、清明节、五月一日、中秋节翌日、十月一日、重阳节、十二月二十日(回归日)。新劳工法规定,在该十日强制性假日,雇员须被豁免工作,且不丧失基本报酬,另外,新劳工法没有规定雇员需完成试用期才有权享受强制性假日。因此,由2009年1月1日起,无论雇员是否已完成试用期,均有权享受该十日强制性假日,而且,该十日强制性假日均为有薪。 1.在强制性假日休息方面
《劳动关系法》规定,月薪雇员的基本报酬包括每周休息日、强制性假日、年假及获支付报酬的因病或意外受伤缺勤(法定的6日有薪病假)的基本报酬,并不得因在该等期间没有提供工作而作任何扣除,也就是说,月薪雇员如在上述假期休息,由於其月薪额已包含有关假期的基本报酬,雇主无须额外支付。
如属按实际工作时间(如日薪或时薪)或按实际生产结果确定报酬(如件工)的雇员,其所收取的基本报酬只包括每周休息日的基本报酬,雇主须额外支付强制性假日、年假及获支付报酬的因病或意外受伤缺勤(法定的6日有薪病假)的基本报酬,也就是说,倘若日薪、时薪或件工雇员在强制性假日休息,雇主仍需向该等雇员额外支付一日的基本报酬。 2.在强制性假日提供工作方面
另外,《劳动关系法》也规定了雇主无须徵得雇员同意而安排雇员在强制性假日提供工作的情况(例如面对不可抗力、重大损失、不可预料工作的增加及雇员提供工作对确保企业营运的持续性属不可缺少),因此,倘若有关的日薪、时薪或件工雇员在法定情况下在强制性假日提供了工作,有关雇员有权收取当日提供工作的正常报酬另加一日基本报酬,以及在强制性假日工作后的30日内有权享受由雇主指定的一日补偿休假(该日休假可透过与雇主协商以一天基本报酬作为补偿代替)。
月薪雇员可收取当月的月薪额及额外一天的基本报酬,以及在强制性假日工作后的30日内有权享受由雇主指定的一日补偿休假(该日休假可透过与雇主协商以一天基本报酬作为补偿代替)。 3.基本报酬的计算
《劳动关系法》第61条明确规定了每日的平均基本报酬按下列程式计算:
(1)按月收取报酬的雇员,每日的基本报酬为计算事项前一个月的基本报酬除以30;
(2)按实际工作的时间确定报酬的雇员(如日薪、时薪),每日的基本报酬为计算事项前一个月的基本报酬除以该月的实际提供工作的日数;
(3)按实际生产结果确定报酬的雇员(如件工),每日的基本报酬为计算事项前三个月的总基本报酬除以该三个月实际提供工作的总日数。
举例来说,如日薪、时薪或件工的雇员在本年5月1日强制性假日休息,那麽,雇主仍要向该等雇员额外支付一日的基本报酬;如属日薪或时薪雇员,该日的基本报酬以本年4月份(计算事项前一个月)的基本报酬除以本年4月份实际提供工作的日数,如属件工雇员,该日的基本报酬以本年2月份至4月份(计算事项前三个月)的总基本报酬除以该三个月实际提供工作的总日数。 最后,劳工事务局表示,任何工人如对劳工法例有任何疑问,可致电该局劳工法例谘询热线28717810或28400333,或透过电邮labourlaw@dsal.gov.com作出谘询,以保障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