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务局完成对本澳私人经营的人力脚踏三轮车的检验工作,受检的62台三轮车全部合格,获发年度检验合格证及更换新车牌。交通事务局期望透过年度检验确保三轮车在本澳公共道路上的行驶安全,并提升居民对人力三轮车结构安全的认识。 人力脚踏三轮车是本澳富有特色的旅游交通工具,现时全澳共有67台由私人经营的三轮车,为确保三轮车在本澳公共道路上的行驶安全,交通事务局日前为本澳私人经营的人力脚踏三轮车进行年度检验,检验项目包括三轮车的制动系统、反射器、车轮等,除5台三轮车因遗失或正在维修等原因未能检验外,其馀受检的62台三轮车均全部合格,随即由车检人员为三轮车挂上检验合格证及新车牌。 根据《道路交通规章》第四十六条规定,人力脚踏三轮车的车前应设有一盏白灯或黄灯,车后则应设有一盏红灯;为使夜间能清晰显示三轮车的存在,车后亦应设有一红色反射器,自挡泥板下端起计25厘米的范围应涂为白色,但当注册号牌固定於后档泥板,且夜间有适当发出白光的照明设备时,可免除有关髹涂。同时,三轮车后的反射器应处於良好及清洁状态,并须备有两个独立制动器,且每一制动器足以令车辆不能移动。另外,三轮车应备有一个至少在50米外亦能听到的声响器,车轮应有尺码相应於承载重量的轮胎或有等同规格的设备,并处於良好状态。